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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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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述评徐宁汤小宾卫文凯﹡基金项目: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2013SQRW091ZD):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重塑研究:治理结构创新的视角作者简介:徐宁(1986-),女,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讲师;汤小宾(1985-),男,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卫文凯(1991-),男,华中科技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安徽芜湖,241002)摘要:近年来国内学者对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研究较为单薄,且多从公司治理的立场上进行探讨,在法律制度层面和组织运行层面关注非营利机构的发展。笔者认为,对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研究首先应解决
2、其合理性困境,然后把对西方非营利组织治理理论与模式的借鉴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关注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殊历史过程。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组织运行“组织的治理已成为非营利组织能否有效运作的首要课题。”但国内关于该主题的研究文献尚且匮乏,研究还较多停留在概念界定、分类、兴起原因及动力机制和功能上(马全中,2012;王世强,2013;田凯,2003),集中在关系研究与行动策略研究上(陈为雷,2013),而关于其治理机制则成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更难以和国际上该主题研究的主流模式建立起逻辑联系。基于这一现实,本文拟对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相关
3、研究作出系统的评述。文章以非营利组织的合理性困境和组织运行这一视角对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作一梳理,以期发现内在的逻辑联系。一、非营利组织的合理性困境合理既包括合乎法理即法律要求,也包括其存在的必要性,即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危机。因此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合理性问题研究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类:一是不同话语体系下的登记注册混乱;二是法律规制的不足、缺陷;三是从公信力的角度探讨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问题。对于第一类非营利组织的合理性问题研究是在不同的话语体系下进行的,与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缩写NPO)含义相近的术语还有非政府组织
4、(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缩写NGO)、公民社会组织(CivilSocietyOrganization,缩写CSO)、第三部门(ThirdSector)、志愿组织(VoluntaryOrganization)、免税组织(Tax-ExemptOrganization)、慈善组织(CharitableOrganization),官方称民间组织或社会组织。有学者认为,非营利组织的集合可称为“第三部门”,而“社会领域的状态主要取决于第三部门的状态,具体地说就是非营利部门的状态”,“第三部门的健康发展是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得以进
5、一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将非营利组织研究叫做“第三部门研究”。(徐永光,2001)而西方自70年代早期美国私人慈善与公共福利委员会(theCommissiononprivatephilanthropyandPublicNeedsintheunitedStates)在1975年发表的GivinginAmerica一书中首次使用第三部门这一概念,此前并未作为有别于市场和政府的独立部门。作为参照的西方概念背景的异质性,非营利组织在概念选择上存在相当大的混乱。张建伟(2011)认为现行法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注册采取了不同态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
6、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这说明,法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采取了严格的核准制原则,这两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必须经由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否则不予登记。而遍寻《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文,并不能找到有关核准制的规定。谢海定(2004)从法律的角度考察了民间组织的合法律性困境。他认为中国存在严重的合法律性问题,一方面,占总数80%以上的民间组织属于“非法存在”,另一方面,经过合法登记的民间组
7、织也存在内部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民间组织的合法律性问题直接由执法部门的执法不能导致,归根结底由立法不当产生,提出应从控制型管理转向培育型管理。对于第二类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则指出现存法律法规在非营利组织方面所存在的矛盾和不足。刘建银等(2011)通过比较中外理论及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认为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活动及其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一是非常散乱地分布于不同行业领域,二是多个制度之间存在不统一、不公平、不一致的现象。张建伟(2011)指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就内部治理结构而言,除《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设置董
8、事会与监事会之外,法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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