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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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评介孙劲2005年en30LI,“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其第20届外交大会上,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经过十多年艰苦谈判形成的,标志着第一项全球性的涉及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最终得以诞生。一、公约制定的历史二十世纪后数十年,随着世界各国Z间经济贸易关系的迅速发展和人员交流的急剧增加,一国法院审理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也越来越多。而各国国际管辖制度以及对待外国判决态度的巨大差异,极大地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域外效力,导致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产生法律上的不确

2、定性、时间上的延课以及费用上的过分负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保障,客观上阻碍了国际交往的顺利进行。1992年5月,参加海才国际私法会议的美国代表团提出建议,就民商事管辖权和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问题制定一项全球性公约。美国代表团指出,司法管辖权的建立以及法院判决的域外执行,不仅是当事方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各国司法制度所关心的问题。他们都希望在木国和外国的司法实践屮合理地解决下列四个问题:1.基于案件的诉讼标的和当事人的悄况,规定适当的法院管辖权;2.基于案件的诉讼标的和当事人的情况,排除不适当的法院管辖权;3.确保适当的外国管

3、辖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4.当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适当吋,拒绝承认少执行其判决。要解决上述四个问题,单靠每个国家各自为政是难以实现的。'美国的这一建议立即得到许多国家的响应,同年10刀海芳国际私法会议设立了工作小组对此进行讨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经过多次讨论并为此召开了五次特别委员会会议后,于1999年10月形成了一项《民商事管辖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笫十九次大会讨论通过。这一草案是一项范围广泛的包括“白色清单”、“黑色清单”和“灰色清单”,涉及全面的统一各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所谓“

4、混合公约”(mixed」转引自徐宏:《论承认与执行外国民爭判决的管辖权条件》,载《屮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卷,屮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251页。convention)o具体阳言,草案规定了三类管辖权以及与此相应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类,草案列明缔约国法院应行使管辖权的情形(“白色清单”),根据片色清单中规定的管辖权作出的判决将依据公约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与例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第二类,草案亦列明缔约国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即过分的管辖权,乂称“黑色清单”),各缔约国不得依此类规则行使管辖权,即使某缔约国据此作出判决,其他缔约国

5、应拒绝承认与执行。第三类,白色清单和黑色清单以外的灰色区域,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法律中的其他规定行使管辖权,其他缔约国也可以根据木国法律自行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类判决。不过,上述1999年公约草案是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勉强通过后提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外交大会审议的,因此实际上绝大多数内容仍存争议。各主耍谈判方尤其是欧美立场依然严重对立,双方实质是在政策层而存在深刻才盾和根木冲突,难以妥协:欧洲国家一方而希望制订全而的混合公约以统一全球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推行欧洲模式,另一方而坚决反对美国的“一般性经济活动管辖权”(即基于被告的经济活动建立一般管辖

6、权);而美国则从苴世界经济活动屮心的和度考虑,并为其扩张管辖权的做法在国际上确立合法地位,坚持主张其国内法所规定的“一般性经济活动管辖权”,反对将此列入禁止的管辖权清单。本次会议最后虽然产纶了替代1999年临吋草案的“初步案文”,但绝大多数条款均未取得协商一致,且内容更加复杂,按原计划召开第二阶段外交大会并达成一个普遍接受的“大公约”的H标实际上宣告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得不决定I叫避矛厉,缩小公约范I韦I,仅就各方可能达成协商一致的一些属于“口色清单”的管辖基础,作为核心条款(包括商业案件川的选样法院协议、被告自愿接受

7、法院管辖、反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分支机构管辖权、信托、人身伤害侵权)重新起草公约,并成立了由约二十个有代表性国家专家组成的小范围的非正式工作组。工作组改变了工作方式,基本放弃起草大公约的计划,而集中就可以达成共识的规则进行起草。工作组更进一步,认为可能形成共识的管辖依据只有一项,即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的"选择法院协议”(choiceofcourtagreement),并于2003年提出《排他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工作组草案九这样,十年而的“大公约”正式变为一项实实在在的“小公约”。此后两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围绕此草案分别于2003年1

8、2刀及2004年4月在海牙召开了两次特委会,其间还经过多次非正式磋商,并经过2005年6刀外交大会的艰苦谈判,才最终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这项公约。公约的历史充分说明,涉外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涉及各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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