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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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指导80元QQ:4450048161文献综述・3・1」本课题国外研究进展-3-1.2本课题国内研究进展22课题背景及开展研究的意义42」课题背景42.2开展研究的意义43研究方法、内容及预期目的53.1研究方法53.2研究内容53.3预期目的54进度安排6参考文献7指导教师意见-12-1文馳謎1.1本课题国外研究进展国外从国际法研究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的主要是日本的一些学者,他们的主要观点是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属于日本,理由如下:1.钓鱼岛适用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他们主张日本人古货辰四郎于1884年首次发现钓鱼岛,日本政府在1885年通过冲绳现当局实地调查后,确定钓鱼岛列屿是无人岛,

2、而且没有清朝先占痕迹,于是将其编入H本领土,并且根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对其实施有效占领。2•钓鱼岛一直是日本领土,不存在领土争议。他们主张1895年清政府与日本当局签订的《马关条约》屮,割让台湾及澎湖列岛中并不包含钓鱼岛,因此二战后根据一系列条约和国际法文件规定的日本放弃的领土中并不包含钓鱼岛。3.日本根据1971年与美国签订的《冲绳归还协定》取得对钓鱼岛的施政权,继而获得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1.2本课题国内研究进展针对H本政府的依据,大陆法学者从国际法的角度逐一进行了论析。金永明认为,钓鱼岛列屿在明、清时期即为屮国领土,而不是无主地,这并非仅在屮国官方册封史的文献中有记载,而口是

3、国际间的共识,所以无法利用先占原则;钓鱼岛列屿不是日木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列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列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因此,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吴辉主张国际法中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Law)原则,是用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理依据。1928年,仲裁员休伯尔(MaxHu-her)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首次明确地阐述了时际法原则,即:法律不溯既往,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来确定,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根据这样的论述,吴辉认为,在判断钓鱼岛列屿

4、归屈问题时将涉及到三个不同时期的国际法:一是有关国家“发现”、“管理”、“行使主权”等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这应是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二是有关这些事实的“争端发生时”的法律,这应是20世纪70年代初的国际法;三是该争端应予解决时的法律,这显然是指现吋或将来的国际法。按照休伯尔的时际法原则(亦称休伯尔公式)吴辉详细论证了1895年之前,钓鱼岛列屿主权是属于中国的;H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就是说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视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桐声的《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

5、析》指出,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口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木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止当权益。在中H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屮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

6、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此外,谭晓虎、汪开明的《从国际公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归属》、李先波、邓婷婷的《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黄秋丰的《从国际法视角看钓鱼岛的归属》、武圣涛、范智的《中国对钓鱼岛屿主权的国际法分析》、孙传香的《论领土主权的定局性一一中国钓鱼岛群岛主权之国际法再思辨》、罗国强、叶泉的《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一一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王小晖的《发现、先占理论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的适用》、王银泉的《钓鱼岛主权考》、吴慧的《国际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对钓鱼岛

7、争端的彫响》、梁靖《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徐晓望的《台湾光复与钓鱼岛列屿的法理冋归》等论文,均从国际法的“发现”、“先占”、“有效治理”、“自然延伸”等原则出发,论证了钓鱼岛列屿主权属于中国。就现有研究来看,国内对争端解决的一般过程关注过多,大量的论文和著作都是关于程序性问题的简单分析,介绍性成分居多,侧重于为钓鱼岛为我国领土“历史事实证据”的角度提供谈判建议和对策,并且多数都局限于单纯肯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和进步意义,而对争端解决中有关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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