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不是目的,正义是根本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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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0644班0620201436陆文嵩上海政法学院2008——09学年秋季学期《题目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犯罪学意义》学生:陆文嵩学号:0620201436系别:经济法系教师:岳平6经济法0644班0620201436陆文嵩刑罚,以暴制暴?彰显正义?——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犯罪学意义内容提要:犯罪现象是伴随人类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相对应的,便产生了与之相对的刑罚制度,但是对于刑罚制度存在的意义却是众说纷纭,长久以来一直为理论学界所争论不休。随着历史的飞速发展与变迁,刑罚成了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学的一个重要原则愈发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2、本文试从犯罪学的角度,通过分析刑罚产生的意义及其价值,来寻求“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犯罪学意义。【关键词】犯罪学刑法学刑罚体制罪刑相适应原则1826年英国植物学家布朗(1773-1858)用显微镜观察悬浮在水中的花粉是发现的。后来把悬浮微粒的这种运动叫做布朗运动。这种运动是在显微镜下观察悬浮在水中的藤黄粉、花粉微粒,或在无风情形观察空气中的烟粒、尘埃时都会看到这种运动。温度越高,运动越激烈。作为社会的“布朗运动”,犯罪现象伴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出现,并且从未停止或中断过,其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也长期地困扰着统治阶级。因此相应的出现了刑法学,犯罪学和刑罚制度

3、。刑法学的出现,就是为了维持正义,消灭犯罪。而犯罪学设立的目的则是研究社会中犯罪行为存在与发生的原因,从而给出具有指导性的建议,以达到预防,遏制甚至是减低犯罪的作用。而建立刑罚体制的目的则是为了通过给以犯罪行为人一定程度的惩罚,使其感受到切肤之痛,最终达到威吓作用,同时对其他人也以儆效尤的效果。作为遏制犯罪而产生的产物,这3种学说制度显然都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犯罪学源于刑法学,但是又分离于刑法学,就因为它的设立目的示威了研究犯罪,因此在专业设置上更接近社会学,更大程度上,这是一门研究犯罪,这一人类社会现象的本质的社会学科。而刑法学更加趋向于解决问题的学科,而非研究类

4、的社会学科,两者虽然各有分工,各司其职,但是最终刑法条款上所确定下来的法律条文,往往是犯罪学的学者所研究出来的成果。而刑罚,则是根据刑法之中的法律条文以及犯罪学的研究结果,给与那些犯罪人的处罚。三者之间的关系貌虽离然神则和。刑罚制度氏以国家的公权力为保障,以达到制裁犯罪行为、打击犯罪的作用。而作为人类有史以来的最高刑罚——死刑,更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苏醒开始渐渐的为人所排斥。但即便是在人权之上,民主第一的美国,在经历无数次的废除死刑运动的冲击下,最终也还是未完全取消这一“完全违背人权”的重刑。更何况,死刑不废除还有着更加深一层的意义,因此讨论刑罚存在的根本

5、意义是相当重要的。而最为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用以实施刑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更加是我们讨论的重点。貌离神合之原因——犯罪学要素与刑法学要素的哲学联系6经济法0644班0620201436陆文嵩作为教科书的犯罪学体系,在不同国家均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有两大部份是相同的,即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对策。”[1]P10纵观古今中外思考者对犯罪本质的分析无不源于一立论前提-通过犯罪现象分析先在的犯罪原因是什么。犯罪原因又通过犯罪本质及其分化而得的概念-犯罪的性质,在刑罚目的的指导之下,与刑罚之内容形成对应关系。也就是说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现象,从而揭示犯罪的本质,为刑法上之

6、具体犯罪概念进而为抽象犯罪概念提供了理性支持。犯罪学控制论则为刑罚的设计提供了有效依据,控制论被制度化,就形成刑法及有关法律。这就是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本质(具体表现为犯罪性质)-刑罚目的-刑罚体系的关系链。对于此关系链,可在古今刑法学家的学说中找到论据。19世纪初叶以后,为彻底否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盛极一时的威吓主义刑罚目的观和神意报应主义刑罚目的观,德国学者康德提出权利的普遍性原则,从中产生出法律上义务,义务违反性就成为犯罪的本质。在刑罚目的上,力主道德报应主义,即犯罪即是一种道德过错,刑罚处罚具有恢复道德平衡之功能,并基于此报复提出,“杀人者应该被杀”等观点

7、。康德之后,德国又一著名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将犯罪本质理解为不法,因而犯罪是对强制的强制,是对不法的否定,提出法律报应论,认为刑罚应与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具体危害程度相一致。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刑罚体系的构建,黑格尔也反对废除死刑;而自由刑的设置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一致:废除若干自由刑,各种自由刑又分为若干格,形成一个由轻至重的自由刑阶梯。贝卡利亚从主观意图的差异性和变异性以及主管意图与客观效果的差别性,论证了不能以主观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即坚持主观主义的立场。这种立场是建立在宗教神学自由论的基础之上,有矫枉过正之嫌。贝卡利亚也认识到这一点,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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