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制度的产权分析

ID:27818126

大小:54.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06

采矿权制度的产权分析_第1页
采矿权制度的产权分析_第2页
采矿权制度的产权分析_第3页
采矿权制度的产权分析_第4页
采矿权制度的产权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采矿权制度的产权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采矿权制度的产权分析发布时间:2008-08-23文章来源:投稿文章作者:康纪田[摘要]采矿权并非开采权,学术界和法律则视为一体。取得采矿权时以行政许可证代替矿产归属的产权证,需要单独而严格审查的矿山设立与采矿权一同批发。那么,转让采矿权的同时连行政许可公权力以及矿山企业的负外部性一同转让了,必须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下的地下采矿权转让,是资源浪费、监督失控、官矿结合的根源,但又不能立即放开。合作博弈的实现是界定产权,界定以矿产为对象的采矿权产权、矿山企业产权、交易产权。[关键词]采矿权;矿山企业;交易;

2、产权界定;负外部性一些学者以产权方法分析矿产资源所有权或矿业权的价值实现,很有启发。但不是直接相对矿产为依据的产权分析,无法接近矿产资源价值实现的实质。而且,属制度经济学和民法学的各自分析,缺乏统一。近年来,关于“产权”的比较研究在法经济学学科里已基本趋于一致:“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Z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产权安排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出

3、的构成和收入的分配等。”[1]用基本认可的产权理论直接分析对矿产物形成的采矿权产权制度的结构,则按采矿权产权、矿山企业产权、交易产权三个层面展现。这样,可以避免传统理论不能涵盖和调整采矿权权利体系而出现的迷惘。一、明确矿产归属的采矿权产权根据采矿权的本质,以采矿权人对矿产具有剩余控制权的収向重新审视采矿权。1・采矿权初始产权的形成是国有矿产所有权的转让宪法和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法定所有权得到永恒的维护,主要是主体的唯一性相対客体的唯一性而存在。不论矿产的种类多少、各种类储存量己知或未知、赋

4、存于地面与地下等种类物全部归入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就是一个装满不特定的各类矿产的盒子,矿产是具体的,“盒子”是一个抽象的整体。其整体性是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唯一性。它阻止了国家主体以外的主体以任何形式对矿产资源控制形成所有权。这种阻止,还因为整体的矿产资源是物的抽象概括,不可能成为直接支配的对象。产权人所支配的物是有形的具体的物,矿产资源的抽象性不能为其它主体支配的物,只能与虚拟的国家人格相兀配。有学者认为“采矿权都是直接支配特定矿区内矿产资源”[2]的理论是违反常理的。初使采矿权的设立是“矿产资源实行资产

5、化管理,把块段资源作为国家特殊资产,以一定程序和形式通过评估价值出让给业主,而置换出国家所有者的身份”。[3]这里的特殊资产是“盒子”中特定的矿产,矿产与矿产资源是界限分明的分割。采矿权的设立又是矿产资源的公共性向私人物品的转变,是国家矿产所有权的让渡。转变和让渡的层次清晰。其一,是国家所有权的国家行使,国家按照总体规划和资源战略安排,决定某一资源投入市场,并委托相关部门通过价格评估后投入市场招标拍卖。可以入市拍卖的必然是经过勘探查明了质和量的矿产,而不是种类物的矿产资源。“盒子”中特定矿产的析出只能

6、是所有权者。其二,是国家所有权的价值实现。矿产资源资产化以后的矿产,与国有其它经营性资产一样的身份平等地进入市场,由市场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矿产的去向。能够以上等的价格认识和承受矿产价值的人就是采矿权人。国家所有权的价值实现只能依靠私人物品持有的采矿权人的确定。在此,确定采矿权人,仅凭其价值承受力而无须分析和审核其它资质。其三,是一种新的所有权的产生。采矿权的设立,采矿权人对市场上竟得的矿产有排他性产权。这是国家所有权价值实现中产权的让渡,该矿产所有权的原公共性失去,国家已不拥有对该矿产的公共产权。必

7、须在此针対传统理论予以强调:一方面,转变和让渡不是国家所有权的灭失。国家所有权价值的实现是国家对特定的矿产的所有权的转移,并没有因采矿权设立而消灭了所有权。另一方面,转变和让渡明确了采矿权产权的排他性。采矿权人不是与国家共同占有矿产资源,是釆矿权人在市场上从国家那里购买了与矿产资源有明确界限的某一特定矿产。产权明晰是产权安全的基础,至少从制度上可以排除行政权力对私人采矿权的侵害和许可。强调人们之I'可行为关系的产权状况,为准确地认识和构筑采矿权物权属性提供条件。2.采矿权是明确产权属性的普通财产权首先

8、,采矿权是明确对矿产归属关系的自物权。“采矿权作为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派生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4]采矿权定位于他物权的关键是受“派生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这一虚拟前提的制约,导致采矿权在并非实质的物权属性中摇摆选择。王利明教授在2003年前认为采矿权属特许物权。他为主拟制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采矿权定位在第三章“用益物权”的第七节“特许物权”之下。王利明在2004年所著的《物权法研究》中又以“作为民事权利中准物权的采矿权”[5]的说法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采矿权制度的产权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采矿权制度的产权分析发布时间:2008-08-23文章来源:投稿文章作者:康纪田[摘要]采矿权并非开采权,学术界和法律则视为一体。取得采矿权时以行政许可证代替矿产归属的产权证,需要单独而严格审查的矿山设立与采矿权一同批发。那么,转让采矿权的同时连行政许可公权力以及矿山企业的负外部性一同转让了,必须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下的地下采矿权转让,是资源浪费、监督失控、官矿结合的根源,但又不能立即放开。合作博弈的实现是界定产权,界定以矿产为对象的采矿权产权、矿山企业产权、交易产权。[关键词]采矿权;矿山企业;交易;

2、产权界定;负外部性一些学者以产权方法分析矿产资源所有权或矿业权的价值实现,很有启发。但不是直接相对矿产为依据的产权分析,无法接近矿产资源价值实现的实质。而且,属制度经济学和民法学的各自分析,缺乏统一。近年来,关于“产权”的比较研究在法经济学学科里已基本趋于一致:“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Z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产权安排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出

3、的构成和收入的分配等。”[1]用基本认可的产权理论直接分析对矿产物形成的采矿权产权制度的结构,则按采矿权产权、矿山企业产权、交易产权三个层面展现。这样,可以避免传统理论不能涵盖和调整采矿权权利体系而出现的迷惘。一、明确矿产归属的采矿权产权根据采矿权的本质,以采矿权人对矿产具有剩余控制权的収向重新审视采矿权。1・采矿权初始产权的形成是国有矿产所有权的转让宪法和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法定所有权得到永恒的维护,主要是主体的唯一性相対客体的唯一性而存在。不论矿产的种类多少、各种类储存量己知或未知、赋

4、存于地面与地下等种类物全部归入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就是一个装满不特定的各类矿产的盒子,矿产是具体的,“盒子”是一个抽象的整体。其整体性是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唯一性。它阻止了国家主体以外的主体以任何形式对矿产资源控制形成所有权。这种阻止,还因为整体的矿产资源是物的抽象概括,不可能成为直接支配的对象。产权人所支配的物是有形的具体的物,矿产资源的抽象性不能为其它主体支配的物,只能与虚拟的国家人格相兀配。有学者认为“采矿权都是直接支配特定矿区内矿产资源”[2]的理论是违反常理的。初使采矿权的设立是“矿产资源实行资产

5、化管理,把块段资源作为国家特殊资产,以一定程序和形式通过评估价值出让给业主,而置换出国家所有者的身份”。[3]这里的特殊资产是“盒子”中特定的矿产,矿产与矿产资源是界限分明的分割。采矿权的设立又是矿产资源的公共性向私人物品的转变,是国家矿产所有权的让渡。转变和让渡的层次清晰。其一,是国家所有权的国家行使,国家按照总体规划和资源战略安排,决定某一资源投入市场,并委托相关部门通过价格评估后投入市场招标拍卖。可以入市拍卖的必然是经过勘探查明了质和量的矿产,而不是种类物的矿产资源。“盒子”中特定矿产的析出只能

6、是所有权者。其二,是国家所有权的价值实现。矿产资源资产化以后的矿产,与国有其它经营性资产一样的身份平等地进入市场,由市场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矿产的去向。能够以上等的价格认识和承受矿产价值的人就是采矿权人。国家所有权的价值实现只能依靠私人物品持有的采矿权人的确定。在此,确定采矿权人,仅凭其价值承受力而无须分析和审核其它资质。其三,是一种新的所有权的产生。采矿权的设立,采矿权人对市场上竟得的矿产有排他性产权。这是国家所有权价值实现中产权的让渡,该矿产所有权的原公共性失去,国家已不拥有对该矿产的公共产权。必

7、须在此针対传统理论予以强调:一方面,转变和让渡不是国家所有权的灭失。国家所有权价值的实现是国家对特定的矿产的所有权的转移,并没有因采矿权设立而消灭了所有权。另一方面,转变和让渡明确了采矿权产权的排他性。采矿权人不是与国家共同占有矿产资源,是釆矿权人在市场上从国家那里购买了与矿产资源有明确界限的某一特定矿产。产权明晰是产权安全的基础,至少从制度上可以排除行政权力对私人采矿权的侵害和许可。强调人们之I'可行为关系的产权状况,为准确地认识和构筑采矿权物权属性提供条件。2.采矿权是明确产权属性的普通财产权首先

8、,采矿权是明确对矿产归属关系的自物权。“采矿权作为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派生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4]采矿权定位于他物权的关键是受“派生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这一虚拟前提的制约,导致采矿权在并非实质的物权属性中摇摆选择。王利明教授在2003年前认为采矿权属特许物权。他为主拟制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采矿权定位在第三章“用益物权”的第七节“特许物权”之下。王利明在2004年所著的《物权法研究》中又以“作为民事权利中准物权的采矿权”[5]的说法改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