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民合作的产权制度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农民合作的产权制度分析 摘要:农民合作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将在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的大力倡导与扶持下获得突破性的发展,但由于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加上种种因素的制约,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缺陷,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农民合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分析 1产权和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德姆塞茨在《关
2、于产权的理论》中对产权的定义是:“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诺思的定义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菲吕博顿和配杰威齐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 《合作社法》规定,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产权管理的原则为“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对产权管理应遵循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原则。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分配盈余时要按成员与本社
3、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在对合作社成员进行盈余分配时,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农民可得到按惠顾额返还的盈余,相应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的利益分配则可按资本报酬来进行。 新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已不属于公共产权,其已被量化到成员个人的账户中,为各自的私有产权,社员在退社
4、或成员资格中止前,记载在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也应被退还。对公共积累中公积金的安排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中的产权明晰原则,公积金均被记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各自的账户中,这样可减少合作社在进行盈余分配时因决定积累与分配的比例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从而使合作社的运转更有效率。 3.3对《合作社法》的建议 《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该法在一些方面的规定也含混不清,比如对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价折股投资入社,《合作社法》未作明确
5、规定。按《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近年来各地已涌现出不少土地入社的实例,如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专业大户为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成片土地进行转租承包,农民则把土地作价折股投资入社,交由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经营;或者是合作社的经营项目涉及成片土地综合开发,或者是乡村观光旅游业的开发等。《合作社法》对此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就不能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承包土地的安全。因此《合作社法》应允许农民把土地作价折股投资入社,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应获得土地原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书面
6、认可,并将此作为合作社设立时用土地投资入股须提供的证明文件,交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对入社的土地进行限制约束:一是合作社不得用入社的土地搞债务性抵押、融资;二是严格限制把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项目需要的开发,严禁用入社土地搞商品房地产开发经营;三是不得毁坏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必须严之又严。同时,合作社发生经营风险时,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允许农民用其他资产把土地置换出来,不能把入社农民变成失地农民,应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承包土地的安全。 《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
7、民合作经济组织注入了新的活力。《合作社法》所体现的产权制度,为目前国内现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起了指导示范作用,将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微观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有效地运行发展。但是,《合作社法》也存在不足之处,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