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能化集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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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平能化集团文件中平〔2010〕229号中平能化集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各事业部:《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补充规定》已经集团第4次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平能化集团—0—0年六月十一日(电子公文)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对可以预见的灾害,由于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对单位罚款2~3万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

2、对于因排查不认真或重复隐患被集团查出的,每一处对单位罚款1〜2万元;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2~5万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限定的期限整改上级部门督查及集团安全大检查所查出隐患的,对单位罚款1~2万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习惯性“三违”现象,对单位罚款3000-5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500元。(一)检修设备未执行断电挂牌、验电、放电制度的。(二)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或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进入工作岗位和施工、检修作业现场工作和作业的

3、。(三)氧气瓶、乙烘瓶以及火源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减压阀、回火防止器、压力表损坏或失效的。(四)氧气瓶、乙烘瓶同车运输,乙烘瓶平放使用,或两瓶阳光下暴晒的。(五)动火、吊装、检修、断路、高处、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证)”或未落实安全措施的。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及上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令停产整改,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制定年度演练工作计划和演练方案,未按年度演练计划进行应急演练的,对单位罚款1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

4、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计划组织应检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或检查率达不到计划要求的,对单位罚款0.5~1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处罚款1000-30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的,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对单位罚款1~2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处罚款1000-30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职业危害因素评价和安全设施、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施竣工验收的,对单位罚款1〜2万元,对单

5、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处罚款3000-50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要求组织召开和参加集团各类安全会议的。(二)未按要求落实集团及上级部门安全会议,安全文件精神的。(三)未依照国家、上级或集团的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发布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四)未按上级及集团规定和要求,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和先进安全管理方法、经验的。(五)未按集团文件、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和报表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

6、迟报或隐瞒不报的,每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1〜2万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章原煤生产和基建施工单位第十一条矿井应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在鉴定未完成前,没有按照规定对应鉴定煤层实施突出煤层管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5万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2万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3万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0・5〜1万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或开拓新采区时,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

7、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的,对单位罚款1~2万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00-5000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被贯通的煤层巷道超前距小于掘进工作面5米的。(二)贯通点周围10米内巷道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三)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米的作业期间,在放炮时,继续安排人员在被贯通巷道内作业或放炮时仍有人员的。(四)被贯通巷道未保持正常通风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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