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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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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T]草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烟草系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依权限及时处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二)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原则;(三)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原则;(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第四条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根据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处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职级;(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六)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可给予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等处理。第六条受处理的期间为:(一)警告、记过,6个月;(二)降低职级、撤职,12个月;(三)留用察看,24个月。第七条受警告处理
3、的,受处理期间考核等级不能确定为优秀,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和提拔。第八条受记过处理的,受处理期间考核等级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提拔和晋升工资档级。第九条受降低职级处理的,降低一个职级聘用,无职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绩效工资档位;受处理期间考核等级不能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晋升工资档次和提拔,或者聘用到高于原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第十条受撤职处理的,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按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另行确定岗位,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受处理
4、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晋升工资档次和提拔。第十一条受留用察看处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处理期间安排临时性工作,根据当地情况发放最低工资。留用察看期满后改正错误的,安排正式工作岗位,按一般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等级。受处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晋升工资档次和提拔。留用察看期满仍未改正错误或者在留用察看期内又因违法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理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第十三条受到记过以上处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
5、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岗位)技能等级聘任。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重处理档次,加重一档处理。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六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
6、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第十八条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应当给予警告处理,又有减轻处理情形的,免予处理。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理
7、。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理的档次给予处理。第二十条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理第一节违反政治、组织、人事、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处理第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职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的;(二
8、)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四)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五)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六)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五)、(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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