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医疗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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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一部法律,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操作的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相差太多,我们说这是进行了一项重大改革,就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一、医疗损害改革的背景那我们现在看到,在司法实践当中实行的这个医疗损害责任概括成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一个二元化的医疗救济机制。1、案由的双轨制: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②、医疗过错责任赔偿;2、赔偿标准的双轨制:①、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去确定赔偿

2、责任低;②、人身损害标准赔偿;2008年北京的标准:医疗事故只赔八九万左右,按人身损害标准要赔偿四十多万元。3、责任鉴定的双轨制:①、医学会鉴定;②、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侵权责任法》就是要实现统一的医疗损害制度。1、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案由统一,在没有医疗事故法了。2、医疗损害的三种基本类型①、医疗伦理损害责任;(55、56、62条)②医疗技术损害责任;(57、58条)③、医疗产品损害责任;(59条)一.页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借鉴法国《侵权法》,他们叫医疗过失,主要是指违反告知义务以

3、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生的伦理道德和良知具有的过失造成损害。(55、56、62条)告知义务可以分四个层次1、一般情况一般告知也就是说这个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2、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查、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3、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近亲属说明。4、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紧急情况,无法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的,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就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55条第二款,也规定医务人员没尽到前款义务,你就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自我决

4、定权,就构成了侵权责任,造成损害有两种:1、人身损害也就是实质损害。2、没造成实质性损害,患者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的损害,精神利益的损害。日本案例,女患者患了乳腺癌征得同意后切一个,在手术过程中,医生看另外一个也危险,干脆切了,构成医疗伦理损害,实质性损害。二案例:日本教徒教义规定教徒不接受他人的输血,但在做手术前医生没有告知要输血,其他教徒就质问他,医生就说当时要不给你输血,你就会死掉,但医生就侵犯了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自我决定权,经过一审二审三审,日本最高裁判所一共判了55万日元,数额虽然不是很大,就证明

5、医生的行为是侵权,就是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造成自我决定权的损害。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确定医生是否有过失,是按医疗技术的标准,而不是医疗科学的标准,标准是57条是参照日本《侵权法》的规则,叫做当时的医疗水准,而我们叫做当时的医疗水平。.页脚.....1、损害当时的医疗水平,2、医疗水平不能使用医疗科学水平,因科学水平是这个国家医学达到的最高水平,科学水平只有少数医生能达到。临床所能达到的水平就叫医疗水平,这就是医疗技术过失的标准。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59条的规定,这里规定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不

6、合格的血液,这些其实都是医疗产品,都是用到患者身上,然后去解决病痛的,这应该和产品质量是一样的。但医疗产品责任就是它不仅仅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者,同时还有医疗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这就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看54条也就是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明确的过错责任原则,特别说明,最高院司法解释医疗损害时过错推定原则,民事诉讼证据第四条第八项,这个规定统一了所有医疗事故,医疗侵权都适用过错推定,这个规定对我们医疗机构非常不利。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用过错责任原则

7、,1、技术损害应适应过错责任原则。(54条、57条)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原告要证明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这些情况,如果证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是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四、举证责任原则54条比较明确过错责任是应该有原告证明的。医疗技术损害(54条和57条)就是说原告一定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时候,举证责任在原告。特殊规定58条是法定的过错推定,或者有损害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页脚..

8、...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举证责任特别明显的一个特点,因果关系,医疗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患者到医院所有的资讯都掌握在医疗机构的一方,特别在手术的情况下患者完全是处于被动的状态,甚至被麻痹了以后,患者不会知道当时的情况,没有办法证明因果关系原告证明的情况下,高度盖然性,也就是极大的不能行,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了。医疗损害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甚至降低到可能性就可以了。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没有责任,就是用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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