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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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新余市住建委2017年行政权责清单序号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1市住建委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无行政许可《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实施抗震设防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

2、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勘察设计科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3、可的理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

4、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

5、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6、、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

7、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征求公众意见;提出拟办意见。勘察设计科科长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委主任办公会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核准或上报文件,打证或上报资料。勘察设计科经办人5.事后公告。相关责任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2市住建委县级城市有形

8、建筑市场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十)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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