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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提单管辖权-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提单管辖权/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吴南伟辜恩臻提单是国际货物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最重要的单据Z—,提单背面条款记载着提单运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且,经常可见旨在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的管辖权/仲裁条款,有些与租约一起使用的提单则是通过并入条款试图将租约中的管辖权/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据以约束提单持有人。冃前,我国海事司法界对此类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对非托运人的提单持冇人是否具有拘束力,争议仍然相当激烈。我们认为争议的根源在于法律适用不明确,法律适用问题一口解决,其效力问题则可依据相应的法律I规定迎刃而解。通过并入条款并入提单的租约管辖权/仲裁条款所涉的问题尤为复杂,我们将另文讨论,木文所指的
2、管辖权/仲裁条款仅指提单背而管辖权/仲裁条款。一、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适用提单管辖条款是管辖协议的一种形式,性质上属于当事人的诉讼合意。理论与实践中对管辖协议的法律适用与认定争议并不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协议管辖予以认町,同时设定一定的限制,即当事人必须以书而的形式进行选择、选择的法院地必须与争议冇实际联系、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实践中,当事人凭借管辖协议提起管辖权异议即直接根据该规定处理,其理论依据就在于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问题,直接适用法院地法进行判定,无选择可言。虽然也冇人提出对当事人的管辖协议不仅要采取分割论,而月•要将协议的冇
3、效性和效力区分开,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其中,管辖协议的形式有效性依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缔结地法;对管辖协议的实质冇效性及其解释的法律适用冇不同观点,或合同自体法或法院地法或所选择的法院地和通常有管辖权的法院地法联合支配等等;管辖协议的直接效力则必须受法院地法的支配,因为,管辖协议将引起的后果是程序性的后果,“只有法院地能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给予管辖协议剥夺其管辖权,除此以外没冇任何法律决定法院管辖的范
4、羽。”'但是,对管辖协议采取复杂的分割适用不仅在实务中多有不便,在理论上也町能造成直接的冲突。事实上,对管辖协议的效力与管辖协议的冇效性的判定二者Z间很难截然分开。法院地法
5、决定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管辖协议剥夺其管辖权的途径往往就是通过対管轿协议的形式或实质要件进行特别规定,因此,判定管辖协议的效力往往必须考查I办议的形式或实质要件,这和对管辖协议的实质冇效性的判定可能是重叠的,如果不是统一根据法院地法进行裁量的话,则可能产生相悖的结论。从我国现行法律而言,也并没有承认或采纳对涉外协议以分割方法确定法律适用。综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一份协议的评判,除了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这一基础问题必须根据《民法通则》的特别规定外,对协议所涉的其他问题则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并解决。二、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忖前世界各国对于冇效仲裁协议排
6、除法院竹辖都给予充分的支持和确认,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对于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我国《仲裁法》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也是我国1有人将这类法律称Z为“支配效力的法律”以区别于准据法这i概念,见李守芹:《提单中管辖、仲裁条款效力的确认》,未刊稿。2王霖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第20卷第2期;吕晓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一一兼评我国大陆相关立法》,a《河北法学》第20卷第6期。'吕晓莉:《国际民事诉讼屮的协议管辖制度一一兼评我国大陆相关立法》,&《河北法学》第20卷笫6期。长期以来对这一问题争论不休的原因z—。对于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和效力
7、认定由于提单的特殊性而显得尤为复杂,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历经数年难以平息。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儿种选择:(一)适用提单准据法。(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三)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四)适用法院地法。当然,现在主张单一适用的观点并不多,比较典型的组合是参照1958年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主张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其次为仲裁地法。(一)适用提单准据法。早期的观点认为在当事人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准据法來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但是,在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这一论断为人们所接受之后,此种观点的缺陷即眾露无遗。令张
8、一点说,合同与合同屮的仲裁条款可以被视为两个协议,而合同的准据法只是调整合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不适用于仲裁条款。(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另行制定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也可以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律。从理论上而言,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适川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并且这种约定的效力将高于其他选择。《纽约公约》和联合国拟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均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置于首位。但是,实践中,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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