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从罪刑法定主义角度看死缓制度

司法制度论文-从罪刑法定主义角度看死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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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制度论文-从罪刑法定主义角度看死缓制度从罪刑法定主义角度看死缓制度限制死刑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独创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死缓产生于1951年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不久,死缓政策的普遍适用价值得到认可,死缓由政策向制度转变,并逐步推行于更多的刑事犯罪。一、死缓制度与罪刑法定主义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死缓制度立法层面的缺陷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然而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担任如此重要角色的死缓制度,却在立法层面上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只在刑法第48条中做出了相应规定。至于,什么是“罪行极其

2、严重”、什么是“不必须立即执行”却都需要依照罪刑法定主义进行细化和规定。死缓制度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问题死缓制度的司法运用过程,就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最终实现罪刑法定,而在司法工作中具体理解与适用死缓制度的过程。在死缓制度适用过程中,无论是事实认定、法律选择与刑罚裁量,都贯穿着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每个阶段都离不开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分析判断,而揪其根本就是如何在确定事实的基础上选择和适用法律,最终实现罪刑法定,这个选择法律的过程就是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过程。因此,司法实践中想要更好的适用死缓制度,就必须在刑法解释过程中不断寻求最佳方案。死缓制度中刑罚的

3、执行问题死缓制度刑罚执行的过程是罪刑法定主义在死缓制度行刑中的延伸,死缓制度刑罚执行完毕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死缓制度中实施的终结。然而,死缓刑罚的执行常有不畅,如不依法执行、依法执行受阻等。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管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私放罪犯现象也偶有发生。因此,为了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实现,必须严把死缓制度的刑罚执行关,否则会前功尽弃。想要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的深邃意蕴,刑罚执行必须在人道主义原则下依法执行,保护死缓犯的基本权利。二、我国死缓制度的完善在目前,我国刑法中仍存在大量死刑犯罪的前提下,死刑的整体适用率仍会居高不下,另外,法律的修

4、改,尤其是基本法律的修改,不仅在实质层面上困难重重,并且需要漫长的时间过程。因而在立法不能完善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对死缓制度进行先行补充是我们今天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完善死缓适用条件死缓的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两点:1.罪行极其严重;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正如上文论述,想要对“罪行极其严重”进行全面评价,就必须对此进行扩大解释,达到主客观相统一。因此应当在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应达到何种程度。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1.对危害范围进行划分。仅对那些严

5、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危害范围比较狭窄的犯罪行为,适用死缓制度;2.从主客观两面看问题。如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中有一者没有达到“极其严重”,可不立即执行;3.应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严格界分疑罪和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的区别近些年来,一连串冤假错案频频曝光,这与司法实践中不将疑罪与留有余地适用死缓严格界分间存在重大关系其中,疑案是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判决的案件;留有余地判处死缓案件是指在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上不存在异议,但在量刑过程中证据之间相互冲突,在既有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

6、,又有应从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使之更稳妥。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加以严格区分,一方面,对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大要案应当依照“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处理,减少冤家错案发生。另一方面,对待论罪该处死,但在量刑情节上存在疑问的案件,要充分利用死缓制度的程序价值,通过更多的判处死缓,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率。妥善处理死缓执行期间漏罪情形对于死缓执行期间如何处理漏罪,我国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实践中,针对此种情形通常依照《刑法》第69、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由于该期间发现的漏

7、罪,属于判决生效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的情形,因此原判决与漏罪是否属于同种罪,漏罪是一罪还是数罪,都不需被纳入考虑范围。如果漏罪是数罪的,应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发现漏罪必须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在2年执行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发现漏罪,则不能视为是在死缓执行期间,此时应将漏罪与减刑后的刑罚进行并罚。由于原判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遵照吸收原则并罚后,新判决确定的刑罚,不是死缓就是死刑立即执行。若新判决依旧为死缓,则为了更好的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考察其是否有改恶从善的态度,应当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

8、,重新计算2年的考验期。三、结论死缓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死刑适用制度,在我国目前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立法上的不断认可,及司法上的进一步实践,以扩大死缓适用作为强有力的手段,逐步限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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