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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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内容摘要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主要如下:绑架罪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我国现行97《刑法》第17条第2款却未将绑架列入,是《刑法》第17条在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或者说是立法缺陷。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多了罪字,等于把不够上述犯罪立案标准行为的排除在了转化型抢劫之外。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规定的立法缺陷。第九十三条规定遗忘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

2、人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尽管《解释》明确了村官被“视为从事公务”时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七种情形,但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漏洞,教育附加费在“费改税”之前引发的管辖争议,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存在管辖缺陷。除《解释》规定的情形外,村官在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也不能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存在漏洞的,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我国现行刑

3、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如: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性交易等,却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另外一个问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发生在金融机关的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节与嫖宿幼女罪等等,存在明显的法定刑不平衡。我国现行《刑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简称97《刑法》,97《刑法》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它表明中国刑法已走向了现代法

4、治国家的轨道,97《刑法》实施后,其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也感觉到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这使我们在现实执法中感觉十分茫然,现就比较容易遇到的几个方面略加探讨:一、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笔者在办理一起绑架案件时发现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由此,开始注意我国现行《刑法》方面的立法缺陷,该案案情如下:某某网吧老板王某向张某某(男,17岁,某某中学学生)、刘某某(男,15岁,某某中学学生)索要二人因为上网分别所欠的106元、50元欠款,张、

5、刘二人因为无钱还账,便一起预谋绑架刘某某的同班同学赵某某,然后向赵某某的父母索要400元现金,当天下午放学时,按照二人的预谋,由刘某某将赵某某骗到一个偏僻的树林,然后张某某手持水果刀胁迫赵某某,让赵给父母打电话要钱,并威胁赵某某回家不许说出二人情况,否则就杀了赵某某,赵某某在张、刘二人的胁迫下到一个公用电话亭打了电话……二人得到现金后将赵某某放走,赵对其父母说绑架自己的人蒙着面,不知道是谁,赵的父母看自己孩子回来也没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张、刘二人看没有事情发生,觉得这是个弄钱的好办法,一天下午学校放学时,张、刘二人又采取同样办法绑架了

6、同校学生王某某,向王某某的父母索要1500元现金,王某某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晚上9时许,公安机关将准备前去取钱的张某某、刘某某抓获,解救出了王某某。在本案中,张某某构成绑架罪没有问题,而刘某某因为年龄不到16岁,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绑架罪主体规定,绑架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16周岁。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没有明确列举该罪名,故已

7、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但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并未将其纳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绝对不可以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绑架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应该说是我国现行刑法在立法上的一个疏忽。我们假设一下:如果出现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是否追究其刑事呢?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8、实施故意杀人、抢劫等行为的,要负刑事责任。然而依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另行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绑架罪的一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情节。《刑法》第17条将故意杀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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