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子:华夏、国华等或受“重点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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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子:华夏、国华等或受“重点观察”自9月保监会宣布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以来,其正式迈出第一步。10月20日,保监会官网发文,就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国内实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还是2008年的版本,基于“偿一代”设计而成,在行业2016年就己经开始全面实施“偿二代”的情况下,显然己经不再适用。征求意见稿共7章49条,在“偿二代”1-17号监管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原则,完善了监管措

2、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等。例如,其首度明确“偿二代”下险企偿付能力达标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级;而针对偿付能力达标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6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险企,征求意见稿则拟实施“重专业人士告诉『慧保天下』,“偿二代”己经于2016年正式实施,但1-17号监管文件规定的只是主干技术标准,相关文件也多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一些关键定义以及不同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尚有待进一步明确,而此次征求意见

3、稿的下发显然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整体来看,『慧保天下』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有以下几个点尤其值得关注:“偿二代”不同准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得以理顺国内保险业“偿二代”制度建设速度堪称惊人,从2012年3月启动建设,到2016年正式实施,只用了4年时间,而在欧洲,其“偿二代”制度的建设却花费了近十年的时间。期间,保监会于2015年2月发布了“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一17号),这构成了目前“偿二代”实施的主要依据,之后,保监会又发布一系列通知,对“偿二代”的实施进

4、行保驾护航。尽管如此,“偿二代”的制度建设依然远远不够,200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由于是基于“偿一代”设计而成,显然已经过时。正是针对这一现实需求,2016年保监会开始了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并将其视为“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概述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逻辑和内容,他表示1-17号监管规则属于技术文档,是非常具体的安排和要求,但“偿二代”作为顶层逻辑架构,需要体现到监管制度中。该征求意见稿是“偿一代”下有关制度的升级版。

5、他同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当中的很多内容,在之前监管下发的一些通知、文件中己经进行了明确,但通知带有临时的性质,征求意见稿将这些要求进行了统一和固化。此外,针对近一个时期以来行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以及国家提出的新的监管要求,该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体现。首度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在“偿一代”时期,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判定标准非常简单,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而在“偿二代”开始试运行之后,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的标准一直被默认为是“核心偿付

6、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但实际上,监管从未在任何正式文件中对此予以明确,因此,“50%”“100%”的监管红线并非正式标准。征求意见稿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对这一标准予以了确认,同时还附加了更多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这也就意味着,险企不但要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

7、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监管红线,同时,风险综合评级还要达到B级以上才能算是偿付能力达标险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相对于之前的口头标准,这似乎是为险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过也有险企风控负责人认为,第三个条件有重复规定的嫌疑,因为按照有关规则,险企风险综合评级要想达到B级就必须满足“50%”“100%”的监管红线。根据上述条件,『慧保天下』查阅了各险企公布的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发现大部分险企都符合要求,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只有三家,包括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以及浙

8、商财险。其中,浙商财险己经于近期完成增资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已经大幅改善。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也都曾公布过新的增资计划,不过截至目前,这两项计划均尚未获得保监会批准。这意味着,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这两家险企或仍将处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数的情况。不合格酿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剖尝付能力充足率中法人寿-1843.06%-1843.06%新光海航人寿-393.56%-393.56%浙商财险45.40%90.79%首度提出“重点观察”概念:核心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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