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警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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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犯罪未遂形态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别:【这里的犯罪中止指的是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的犯罪中止形态】未着手犯罪前,是否自愿停止犯罪。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

2、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而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的犯罪中止形态,行为人停止犯罪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是出于自愿。(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这里的犯罪中止指的是着手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形态】着手犯罪后,是否自愿停止犯罪。犯罪未遂形态,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后停止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而着手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形态,行为人着手犯罪后停止犯罪是出于自愿。7、述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一、死缓的概述现在的死缓定义是:对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的特殊制度。(一)死缓的功能首先,对于犯罪人的政治意义。这是死缓最直接的刑罚

3、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2)可以教育改造犯罪人。其次,是对国家,对社会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贯彻少杀、慎杀政策。(2)起到威慑的作用最后,死缓对受害人也具有社会政治意义。死缓仍然是死刑的刑种,这对于受害人是一种安慰和慰籍,因为犯罪人毕竟是被判处了死刑。(二)死缓的适用我们一般将适用死缓的条件分为前提条件和实质条件:(1)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

4、“罪行极其严重”;二是“应当判处死刑”。如果不符合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自然也就不能对其适用死缓了。(2)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指犯罪分子在罪行极其严重并且应当判处死刑的前提下,还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对于从宽处罚的情节,虽然不可以作为对抗死刑的依据,但却应当作为适用死缓的依据。对于那些确实有极其严重的罪行的犯罪人,被判处死刑,但却也有从宽处罚的情形,这种情形就是宣告死缓的唯一依据。在这里所说的从宽情节包括刑法明文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刑法理论与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从宽处罚情节。二、死缓的变

5、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2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1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而正当防卫的

6、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2)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则只能是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即紧急避险必须是排除危险的最后手段;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即使在有条件采取躲避非法侵害、及时获得公力救助或者可能规劝不法侵害人放弃侵害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综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原则标准,以及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

7、为基本相适应的具体判定标准,予以整体判断。5)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则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6)对行为对象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大多数情况下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财产权、住宅不可侵犯权等等,不包括第三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12、13.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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