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ID:27734347

大小:58.12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2-05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_第1页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_第2页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_第3页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_第4页
资源描述: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王姗姗(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0)中图分类号:D035.4文献标识码:A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沿革早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己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虽己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牛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中国封建的监察制度是从秦朝正式确立的。秦朝在中央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中央官员,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监郡御史直接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领导和节制。汉承秦制,监察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监察御史的级别相应提高,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

2、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唐代监察制度组织完备、职责明确,御史台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下设立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立,互相牵制、互相配合,在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七道)监察区,监察地官吏。宋代监察制度的一个不同是在地方设立通判,与知州平坐,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是皇帝在地方的耳目。元代在地方设立行御史台,全国共设22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常驻地方,监察地方官吏。明代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职掌纠察,它可以对全国所有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纠劾,另外还创设了六科给事中这一独特的监察组织,负责纠察六部官吏的违法事件

3、。清代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监察系统合并于都察院,与地方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合一使清代监察权进一步集中,封建社会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的制定,使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完整,也使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发展到了顶峰。可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牛而萌发,伴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乂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它体现了皇权控制下的制衡原则,为巩固至高无上的皇权、制约官僚腐败发挥了作用。二、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着封建社会存在数千年,在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选拔任用、权力来源和制衡、监察方式等方面形成了鲜明

4、的特点:(―)组织独立,自成系统。1・横向部门设置上实行单设。为了有效地监察百官,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设置,相对于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来说是独立的。当然,这种监察机构和监察权的独立,是在皇帝控制下的独立,它是随同封建中央集权和封建君主专制发展而逐步走向独立的。2.在纵向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垂管。早在秦代,监察御史在组织系统上不受郡守领导,而受中央御史人夫节制,属于中央政府委派的驻郡监察官员。汉代的十三部刺史,由御史台的御史中丞统辖,位郡守之上,对郡守进行监察。唐朝设十道巡按(后改为十七道),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负责监察地方。宋代诸州监察官通判,实际是皇帝差遣到诸州专察知州的

5、监察官,监察和制约州县官吏的一举一动。元朝,设行御史台为地方最高监察机关,其性质属于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下设二十二道提刑按察司(后改为肃政廉访司),为地方基层监察组织,分别为行御史台统制。明代地方的最高监察官是督抚,在组织系统上隶属于都察院。省级监察机构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提刑按察司。巡按御史完全属于都察院的派出机关,与地方政府无从属关系。清代的地方监察机构与明代大致相同。(二)官员选任,标准严格。监察官员的选任特别严格,有着较高的标准。1.在品格方面,历代共同强调的标准是“公正廉明”。“凡任风宪者,宜以公正为心,以廉洁自守”。监察官要有不避权贵、不畏危难的精神,“发

6、人之奸,贬人之爵,夺人之官,其则罪人于死地。”这就需要有置生死祸福于度外的精神,做到“不荡于富臾,不整于贫贱,不摇于威武,道之所在,死生以之。”2•在才能方面也有较高的要求。自隋唐实行科举制后,一般须是科举出生的进士,如宋代的台谏官90%以上具有进士身份,明清时则明确规定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察官;3•在资历方面,大多注重实践经验,且要有显著的政绩。如唐吋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一个官吏必须有地方行政官的经历,才能到中央担任监察官吏。清代则规定出任知县经三年考满才可做监官;4.选任程序方面,两汉时则大多是通过察举方式,由地方官推荐人选,隋代由吏部铃选监察官,唐宋吋则

7、大多由“帝王亲擢”。除此之外,为了保证监察官吏具有足以适应监察工作的能力、丰富的阅历及经验,明朝还规定了“试职”制度。(三)以卑察尊,以小制大。古代监察官员的品秩普遍较低,但作为皇帝的耳目,品秩虽低,权限很大。汉代官秩仅六百石的三十州刺史,可监督秩三千石的郡守,秩仅千石的御史中丞可察官秩万石之丞相;唐代官仅七品的察院长,可察尚书省。可见其品位虽低,但上可纠百司长官,下可察地方大员,且监察范围不仅涉及官员的政绩,也旁及官员的品德、学识,权限极广。明、清两代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备吋期,监察御史的职权和品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