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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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莱政办发〔2018〕16号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1—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为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形

2、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现制定本办法,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明确。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执法相关依据的清理,明确相关执法依据和标准(包括自由裁量标准),并书面(含电子版)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执法依据调整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含电子版)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未及时通报导致监管缺位或执法过错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二、划转的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执法事

3、项分为A类和B类两种。A类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B类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管。监管职责分工按以下原则依次确定,并具体明确到每一项执法事项(详见附件):—286—(一)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为A类事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的内容,或者不再符合审批要求以及行政相对人违法不作为、不按时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事项,应当依法通知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二)通过行政审批(包括验收)可以发现违法行为的资质、资格以及技术规范类等事项为A类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通知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

4、三)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为A类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检测结论,并依法通知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四)专业性不强,违法行为具有可见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禁止性事项(依法需行政审批的事项除外)为B类事项。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监管职责依法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将执法依据及相关证据(包括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检测结论,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律文书等)等材料(含电子版)书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28

5、6—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应该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书面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作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书面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及人员支持。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把与基层群众直接相关、可巡查发现的日常执法管理事项纳入网格管理,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城乡全覆盖。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监

6、管职责,应按首接责任制要求处理。确实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书面移送其他部门,并同时通知举报投诉人。七、依据上述标准,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尚不能明确的,由市编办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市编办会同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确定。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监管责任细化表—286—附件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监管责任细化表(共计1148项)单位总序分序号监管类别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适用条款监管责任备注住建局11A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责令停止

7、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22A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需要

8、行政审批的事项,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33A类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或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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