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与《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合集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与《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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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与《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合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分类号】4020**199303【标题】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专利局【颁布日期】930329【实施日期】9305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国专发法字第63号【名称】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

2、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特此通知。【章名】附件:关于受理台胞专利

3、申请的规定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当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

4、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六、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支付。原作者:王亮《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关于发布《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关和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权保护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海关总署和中国专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

5、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入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附件:《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海关总署_中国专利局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有效地实施专利权的海关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如下规定:凡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发生下列情况变更,专利权人应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中国专利局的证明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一)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国籍

6、、地址或发明创造名称变更;(二)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三)专利权终止;(四)专利权被继承、转让或赠与;(五)专利的许可情况发生变化;(六)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变更情况。二、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应在海关要求时交验海关所在地或专利权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中国专利局指定部门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薄出具的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三、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根2据《条例》的规定,将侵权争议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向采取保护措施的进出境地海关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上款所述的

7、侵权争议,适用中国专利局制订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四、依据《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应作出构成侵权或排除侵权嫌疑的决定书。进出境地海关可以凭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书作出放行或者没收货物的决定。五、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争议过程当中,可以要求海关予以必要的协助。六、海关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协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技术性判定,专利管理机关应给予协助。所作出的技术判定应出具技术判定书。七、本规定所称的专利管理机关是《中华人

8、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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