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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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盗窃案刑事判决书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萧刑初字第143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峰,男,1979年5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XX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建君,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

2、诉(XX)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峰犯盗窃罪,于XX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新宇、被告人王峰及其辩护人余建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X

3、X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峰与“杨老二”(真名不详,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本区瓜沥镇东恩村航坞山山脚,由被告人王峰丢下一包钱后离开,“杨老二”捡起后谎称要与看到其捡钱的被害人齐金艳及管朋义分钱,三人便来到航坞山上。被告人王峰随后赶到问有无捡到钱,并要被害人齐金艳等人拿出现金及银行卡检查。后被告人王峰要求被害人齐金艳电话查询1张农业银行借记卡存款情况时,偷听到此农业银行借记卡的密码。之后,被告人王峰和“杨老二”谎称要到“杨老二”家检查另一张银行卡,让被害人齐金艳等人把农业银行借记卡交给“杨老二”藏起来,“杨老二”假装把农业银行借记卡和他“捡”到的钱一

4、起藏好,和被告人王峰一起带着农业银行借记卡逃离现场。被告人王峰等人通过“王泳凯”(真名不详,另案处理)在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航民分理处取走被害人齐金艳借记卡内的人民币43000元。    XX年5月27日被告人王峰因诈骗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峰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峰退赔赃款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被告人王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农业银行提供的借记卡交易清单,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管朋义的证言,被害人齐金艳的陈述

5、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关于被告人王峰提出银行卡的密码为被害人齐金艳主动告知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峰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证明,被害人齐金艳不肯主动告诉其银行卡密码,而且也不让其看输密码,后其提醒被害人齐金艳不要将

6、卡密码输错时,被害人齐金艳在自已念密码时,被告人王峰在旁边听到密码为“”;被害人齐金艳的陈述也证实,其当时不肯把密码告诉给被告人王峰;证人管朋义的证言也证实被害人齐金艳没有主动将银行卡的密码告诉给被告人王峰,其认为应该是被害人齐金艳在输密码时被被告人王峰所偷看到。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齐金艳没有主动把银行卡的密码告知被告人王峰,故对于被告人王峰的该辩解不予采信。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

7、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关于被告人王峰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财物所有人即被害人对于即将失去财物在主观上是感知的,且因其错误的认识是自愿交付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被害人对于即将失去财物在主观上是不感知的,且是不自愿交付的。本案中,被告人王峰伙同他人以诈骗的方法取得被害人齐金艳的银行卡及密码,此时,被害

8、人齐金艳并未将卡内存款实际交与被告人王峰及其同伙占有,被害人只是基于自已的错误认识将银行卡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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