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律师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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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尽职调查发布时间:2015-09-2209:15:28?作者:罗婷婷?来源:?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我要评论(0)摘要:9本文荣获第七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二等奖9论文摘要9尽职调查来源于证券市场,现在广泛运用于证券、债券上市发行及相关企业并购、增资扩股等商业项目中,随着我国企业债务融资产品的不断创新,为企业债务融资产品出具法律意见书而开展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从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角度阐述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并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2、讨论。9关键词:尽职调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9目录9引言9一、对企业债务融资法律尽职调査的理解(一)对法律尽职调查的理解(二)对债务融资工具法棣尽职调查的理解9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和方法(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方法9三、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几点建议9结论99引言99“尽职调查”(DueDiligence,也翻译为“审慎调查”),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最早的“尽职”概念指的是做事时应有的谨慎态度。如果说可以将谨慎

3、态度区分力“相对轻微的谨慎”、“一般意义上的谨慎”和“非同寻常的谨慎”,那么“尽职”通常指的是“非同寻常的谨慎”。9尽职调查的最初目的系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尽职调查”一词起源于美国,来源于证券市场,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若证券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可以证明自己己对发行证券的公司展开了“谨慎性”调查,且在调查过程后对所发现的问题叫广大股民或投资者进行了披露,则他们就可以不对未发现或者无法披露的信息承担责任,这样的尽职调查可以使得证券经纪和交易商避免承担更多的责任[1]。在商业交易中,尽职调查是保障商业活动

4、合理、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尽职调查不仅适用于企业IPO上市、公司债发行、新三板上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等证券、债券有关业务,也广泛运用于企业并购、增资扩股等项目。证券/债券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屮介机构根据侧重点的不同,各自形成了一套有关尽职调查的程序和要求。9笔者试从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涉及的法悴尽职调查的工作程序、方法进行阐述并提出几点建议。9一、对企业债务融资法律尽职凋查的理解99(一)对法律尽职调查的理解9在我国,“律师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先出现于2001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5、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12号》第五条[2];2007年5月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所述的“核查和验证事实”即是法律尽职调,其准确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所服务项目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屮有关联性的法律事实进行调查及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4]。9根据法律尽职调查运用的项目以及目的不同,其侧重点即有所不同,例如企业并购或战略投资者对企业增资扩股的法律尽职调查,从收购方或增资方

6、的角度来说,委托律师尽职调查就是风险管理,就是为了尽可能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最终形成的风险,即是为了避免我们通常所说的并购当中的陷阱一一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人员负担的陷阱、无效乃至负效资产的陷阱、违法述规历史的陷阱等,委托人并希望通过律师尽职调查明确存在的风险和法悴问题,梳理出哪些问题是硬伤,哪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各方即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巾哪方承担进行谈判,最终形成并购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律师在收购中的尽职调查不应是阻碍交易,不宜只提出问题却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案,该类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成果一般只是提供给委托人

7、即收购方或增资方。9而关于IP0上市、公司债发行、新三板上市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类的业务,发行人的目的系为了达到挂牌上市、融资,虽然业务委托人系发行人,但依据法律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法律意见书是提供给广大投资者查阅的,发行人聘请律师对该类业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系借助律师法律专业技能和特殊的职业信誉,因此,在该类业务中,律师系对广大投资者履行第一道监管人的职责,要站在社会广大投资者的角度来从事业务。9(二)对债务融资工具法律尽职调查的理解9•2014年,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11.87万亿元,债务融资工具已成为

8、我国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5]最早源于1984年的企业债的推出,2005年起得到迅速的发展,从银行间债券市场來看,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短期融资券,2007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成立,并从2008年起陆续推出屮期票裾、屮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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