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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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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代葜尾ML件的发现姓名,2014年6月25日元代契尾翻印件的发现【内容提要】20世纪40年代以来,元代土地典卖、土地所冇权转让的契约文书,已宥零星的、个别的发现。元代宥没宥政府制定的土地典卖、地权转让的税契证书——契尾呢?《婺源茶院朱氏家谱》之中刊载的契尾,是首次发现。【关键词】元代土地典卖/地权转让/税契/推收过割/契犀【正文】我们在阅读明刻本《婺源茶院朱氏家谱》时,发现一张婺源长田朱伯亮等《批田入祠契》和《契尾》。现全文录下:批田入祠契长田朱伯亮等,宥众存祖坟III地一片,坐落一都,土名练卜*坞,经理寒字—T七百二号,柴篠山二亩
2、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亩,下早田一角三十步,内安葬朱五上舍等坟八所,元系木户经理掌立。上件祖坟,系与先贤朱文公同出一源,切虑日后子孙不能久远保守,複睹文公口(己)立油宅,祖坟山地祭田归一掌管,永远不废。今将上件茶山、草地、早田,系本处朱记秀兄弟耕作,每年计租谷一拾归称,请木庙逐年收租,以充输纳用度,仍量立价钱中统宝钞三十贯文,以凭印契受税管业,庶几祖坟得以岁时拜扫标挂保全,以尽子孙之责。恐后无凭,立此为照。至元十(?)年十一刀十五日朱伯亮押契朱樵隐押朱桂芳押契尾皇帝圣旨里,徽州路婺源州据朱文公庙宅用中统宝钞三十贯文,据朱伯亮兄弟批舍
3、到坟山:一都下练坞(?)柴篠山二亩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亩,下早田一角三十步,山内安葬朱五上舍坟八所。至元六年十二月H衣付本庙收执,准此。税课司印押、押、押[1]众所周知,元代宥两个“至元”年号。一个是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号,共行用三十一年(公元1264〜1294年);一个是元顺帝妥*{巾+崔}帖睦尔至元年号,共行用六年(公元1335〜1340年)。史载,元统三年(公元1335年)十一月,W度“太CJ经天”,再加上“辰星犯房宿”、“太阴犯太微垣”、“太阴犯左执法”。天象示儆,元顺帝企望用元世祖曾经使用过的至元年号转危为安,于是“卜*诏
4、改元”。他在改元诏书中记载说:“惟世祖皇帝,在位长久,天人协和,诸福咸至,祖述之志,良切朕怀。今特改元统三年仍为至元元年。”[2](顺帝纪)历史学家通常都把元顺帝至元年号称为“后至元”,以区别于元世祖至元年号。徽州婺源长田朱伯亮兄弟等《批田入祠契》立契时间,是在元世祖至元年间、还是在元顺帝至元年间呢?我们认为,不会是元世祖至元年间,是可以肯定的。据历史文献记载,元世机至元十年(南宋度宗咸淳九年,公元1273年)徽州还在南宋王朝的统治之下,属南宋江南东路。宋恭帝德祐二年(端宗景炎元年,公元1276年),“实元世祖至元十三年,李铨以州归附
5、”,徽州冰变为元朝政府统治的地区。[3](地理•建置沿革)南宋王朝所属的地区和编户,在土地所宥权转让的契约文书之中,不可能使用元世祖至元年号纪吋,更不会到元朝地方政府税务机关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这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契约文书屮的“至元十年”会不会是元世祖至元十三年至至元三十一年(公元1276〜1294年)之中某一年的讹误呢?我们认为,不会。因为,如果朱伯亮兄弟等于元世祖至元十三年至至元三十一年之中的某一年立《批田入祠契》,将“众存祖坟山地一片”,转让给“朱文公庙宅”,决不会拖到元顺帝至元六年(公元1340年)冰到地方政府税务机关办理土地
6、所有权转让手续。所以,朱伯亮兄弟等《批田入枸契》立契吋间,一定是在元顺帝至元年间,是可以肯定的。史载,元顺帝至元年号总井行用了六年,《批IH入祠契》立契时间书“至元十年”是讹误,这是毫无疑义的。朱熹生于福建尤溪,祖籍徽州婺源,系婺源松岩里(今为婺源县紫阳镇)茶院朱氏宗族始祖朱瓖的九世孙。据朱扪亮兄弟等《批田入祠契》和《契尾》记载,徽州路婺源州K田朱伯亮兄弟与“先贤朱文公同岀一源”。换句诂说,他们都是婺源松岩里茶院朱氏宗族的后裔。元顺帝至元年间,朱伯亮兄弟等将“众存祖坟山地一片”——包括“柴篠山二宙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亩,卜*早田一
7、角三十步”——作为祭产,转让给朱文公庙宅管业。其目的是:“庶几祖坟得以岁时拜扫标挂保全,以尽子孙之责。”据历史文献记载,中岡祠堂祀产源远流长,早在先秦时期即存“无田不祭”之说。南宋吋期,朱熹在《家礼•祠堂》中规定:“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拊者,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朱熹的话就是经典,人们大都奉行不悖。据徽州谱牒家乘和分家阄书记载,宋元以來,徽州宗族子弟分家析产时,都留除一部分田、地、III、塘——特别是墓田、墓地
8、、墓山——作为“众存祀产”,“以给祭用”,是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但是,这种“众存祀产”是宗族子弟集体所有制,与人们的社会私有观念相悖,出现流失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休宁查氏肇祐堂枸事便览》卷二《肇祐堂六房公存产业新丈税亩归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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