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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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制度介绍2010年6月8日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述(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T2)1、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和拆除;(1)新建;(2)扩建;(3)改建;(4)拆除。2、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条例》中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大于《建筑法》中“建筑活动”的范围(1)《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2)《建筑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二、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它负责建设工程的整体工作,并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六个方面)(一)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T6)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2、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二)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施工活动的责任;(T7)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

3、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建设单位不得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二、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三)建设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T8)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当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建设单位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供应方面的限制性规定;(T9)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二、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五)建设单位报送安全施工措施的责任;(T10)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

4、程,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对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责任;(T11)1、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3、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

5、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三、关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1)(一)关于勘察的安全责任(T12)1、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有直接的影响。2、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4、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三、关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二)关于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T13)1、设计单位应

6、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八达岭高速、原西直门立交桥)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如鸟巢)5、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三、关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三)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T14)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7、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三、关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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