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则-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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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保险原则本章主要阐述保险经营的特有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分摊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条件〈一〉含义: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条件1、必须是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利益3、必须是确定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及确立意义(一)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必须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来投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二)意义1、避免借保险形式来达到赌博之目的。2、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没有保险利益时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三、保险

2、利益的确定〈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因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因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而产生保险利益。3、因有效合同形成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4、因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双方的履约信用而产生的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的变动及其对保单效力的影响保险利益的变动:永久性消灭,转让、赠与或者继承。要到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变更投保人。例外:货物运输保险中,保单可随物权的转移而转移,无需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1、本人;2、配偶、父母、子女;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人员、近亲属;4、同意投

3、保人投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变动及其对保单效力的影响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至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这种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并不重要。原因:1、投保人不会因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而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2、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多带有储蓄性。四、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1、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投保时到合同终止时均要有保险利益,否则得不到赔偿。2、人身保险:只要求在投保时有保险利益即可,出险时是否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3、海上保险:只要求出险时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即可。案例分析案例一:单位为员工投保,合同所产生的收益归谁案例二:委托监护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第二节

4、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一、最大诚信的含义及意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2、为维护保险人的利益3、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的含义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注:主要指合同中的)重要事实据实告知投保人。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保险

5、人的说明:主要是条款的说明,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分为明确说明和明确列明两种。新《保险法》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投保人的告知〈1〉合同订立时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告知〈2〉合同订立后危险增加的告知〈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将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5〉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新《保险法》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

6、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告知的形式1、投保方无限告知义务(客观告知):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有限告知义务(询问回答告知):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2、保险人明确列明: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明确说明:=明确列明+正确解释主要适用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一、展业资格证书二、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事

7、项三、投资收益四、如实填写资料、亲笔签名五、有权要求解释六、客户要在投保提示单上签名或盖章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四种情形:漏告、误告、隐瞒和欺诈〈1〉关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2〉关于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退还保险费〈二〉保证(Warranties)含义: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的分类1、明示保证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2、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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