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章补充材料(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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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转让定价来递延纳税【案例1】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全部提供给丙企业。价格都是含税价。有关资料见表3-5(单位:元):表3-5企业名称增值税稅率生产数量(件)正常市价(元)转移价格(元)所得稅率甲17%100050040025%乙17%100060050025%丙17%100070070025%假设甲企业进项稅额为40000元。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稅税额如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

2、00X500+(1+17%)X17%—40000=72649.57-40000=32649.57(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稅额=1000X600+(1+17%)X17%—1000X500+(1+17%)X17%=87179.49-72649.57=14529.92(元)丙企业应纳增值稅额=1000X700+(1+17%)X17%—1000X600+(1+17%)X17%=101709.4-87179.49=14529.91(元)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49.57+14529.92+14529.91=6170

3、9.4(元)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稅情况如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X400+(1+17%)X17%—40000=58120-40000=18120(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稅额=1000X500+(1+17%)X17%—1000X400+(1+17%)X17%=72649.57-58120=14529.57(元)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X700+(1+17%)X17%-1000X5004-(1+17%)X17%=101709.4-72649.57=29059.83(元)集团合计应纳

4、增值税额=18120+14529.57+29059.83=61709.4(元)这样,本应由甲企业当期应纳的稅款相对减少14530元(3265◦—18120),即延至第三期缴纳(通过乙企业);这使得丙企业第三期纳稅额增加了14530元。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货物生产有周期的话,则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在这个案例中,对于甲、乙企业的转让价格,由于低于市场价,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调整。因此,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风险很大。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规避上述风险,又不增加集团的税负呢?实际上,只要将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改为集团

5、内部的非独立核算的车间,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则甲乙之间、乙丙之间货物移送,就没有了纳稅环节。虽然集团公司的增值额会在丙对外销售时体现出来,但从整个集团来看,明显推迟了纳稅,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此外,甲、乙、丙改成车间后,货物的内部往来不用签订购销合同,集团还可以节省印花税。成本结转处理方法的筹划【案例2】某企业A产品2009年8月完工45件,在产品2件,平均完工程度为50%,发生生产费用共9200元。假设完工产品当月全部出售,取得收入15000元(不含税)。请分别用在产品不计算成本法、约当产量法来计

6、算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稅(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该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稅稅率)。①采用在产品不计算成本法完工产品成本二9200(元)在产品成本=0(元)销货成本=92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0-9200)X25%=1450(元)②采用约当产量法分配率=920◦+(45+2X50%)=200(元)完工产品成本=45X200=9000(元)在产品成本=2X50%X200=200(元)销货成本=9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0-9000)X25%=1500(元)通过比较,采用约当

7、产量法比在产品不计算成本法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0元(1500-1450)。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案例3】某企业2009年购货与销货资料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摘要购货销货余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期初存货305150第一次购货1006600130第一次销货40832090第二次销货50840040第二次购货50735090第三次销货401040050第四次销货401040010第三次购货30824040期末存119040货如果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稅稅率为25%,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在对存货的计价

8、分别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时,请计算该企业年终应纳企业所得税各为多少?①企业对存货的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时,销货收入=(40+50)X8+(40+40)X10=1520(万元)销货成本=30X5+(10+50)X6+40X6+40X7=1030(万元)应稅所得额=1520-1030=49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稅=490X25%=122.5(万元)②企业对存货的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时,销货收入=(40+50)X8+(40+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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