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书楷贩卖毒品案二审

黄书楷贩卖毒品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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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黄书楷贩卖毒品案二审黄书楷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渝一中刑终字第92号        原公诉机关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书楷,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XX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足县看守所

2、。    原审被告人蒋能美,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邮亭镇水厂家属院。XX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足县看守所。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大足县人民法院审理大足县人民检察

3、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能美、黄书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XX年1月23日作出(XX)足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书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XX年9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胥静向被告人蒋能美电话联系购买海洛因1克,蒋能美即从本县邮亭镇带了1克海洛因到大足县城东胥静家中,卖给胥静,获毒资450元。    XX年9月25日下午,胥静向被告人蒋能美电话联系购买海洛因1克,商定价格为450元。蒋能美叫被告人黄书楷帮她将1克海洛因送到大足交给胥静,并告知了胥静的

4、手机号码。黄书楷从邮亭到大足东关大转盘,通过电话联系把1克海洛因交给了胥静,并从胥静手中收取毒资和路费470元,其中20元是车钱。黄书楷回到    邮亭后将赃款交给了蒋能美。    XX年10月1日吸毒人员胥静再次向被告人蒋能美联系购买2克海洛因,商定价格为每克500元。蒋能美叫黄书楷一起到大足县胥静的家中,卖了2克海洛因给胥静,胥静付了950元给蒋能美,并由黄书楷当面清点赃款。后蒋能美、黄书楷、胥静到宏声广场附近中国银行营业厅去取钱时,被大足县公安局禁毒民警抓获,从蒋能美身上搜出现金950元,从胥静身上搜出一包可疑物重2克,经鉴定为海洛因。    上述事实

5、,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捉获经过、证人证言、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能美、黄书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能美贩卖毒品三次,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且在共同犯罪

6、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书楷明知是毒品,帮助蒋能美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能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X元;被告人黄书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X元。    上诉人黄书楷提出,XX年9月25日是帮蒋能美送毒品海洛因,并将毒资款带给蒋能美,不知是犯罪;XX年10月1日其与蒋能美一起去大足玩,不知蒋能美在贩卖毒品。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

7、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经审理查明,XX年9月下旬的一天,原审被告人蒋能美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给胥静,获毒资450元;XX年9月25日下午,上诉人黄书楷帮原审被告人蒋能美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给胥静,收取毒资和路费470元,其中20元是车费,之后黄书楷将赃款交给了蒋能美;XX年10月1日,原审被告人蒋能美与上诉人黄书楷一起,蒋能美卖了2克海洛

8、因给胥静,胥静付了950元给蒋能美,并由黄书楷当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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