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间借贷司法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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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2017民间借贷司法问题解读民间借贷多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在熟人关系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极容易产生债权债务纠纷。那么2017如何解读民间借贷相关司法问题呢?一、案件受理依据1、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是两类借贷类型。金融贷款是指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外所发放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应属于民间借贷。2、某些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表现为出借金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实际上属

2、于民间借贷。例如,股票证券等资产账户的所有人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权委托他人操作,并约定一定时间后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人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认定为民间借贷。3、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向用人单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认定单位与员工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制度的优势地位,上述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构不应以“劳动合同纠纷”受理,司法权不做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裁判。二、管辖争议处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

3、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方所在地。1、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给付钱款时合同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2、并非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借款人依约具有交付借款的请求权,借款人主张此项权利的,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债权人指示

4、交付的,接受交付的第2:方系接受货币一方,第.•: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上各地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管辖、仲裁的情况下,具有司法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王法官提到合同法中的“接受货印一方所在地”与《规定》的内涵有所不同。三、主体资格认定界定主体范围,推定原告资格《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1、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排除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

5、规定。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人的借款纠纷不适用。但市场上具有融资功能的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并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属于可以适用本规定。2、借条、欠条上没存写明出借方名称的,持有债权凭证原件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法院适用债权人推定原则,对于可以提供借据、欠条原件的当事人,推定其系争民间借贷关系的债权人而具有原告资格。3、借据上的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一人起诉至法院的,按照债权凭证区分三种情况:1、按份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履行全部债务的诉讼请求(驳回应由其他按份债权人的债权份额)。2、连带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

6、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可判决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3、不可分之债(合伙、夫妻),应当受理,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系争案件诉讼后又对借款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争议案件己经受理、审理,按“一事不再理”诉讼法原则,不受理起诉。5、对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署名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系针对“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的被告,以“独一无二、形式上的具体确定”为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查询页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受理后,经举证

7、、答辩、否认、反驳、审查发现起诉对象错误的,裁定驳回起诉。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适用《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岀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行为: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不承担保证责任;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效力: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

8、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3、风险准备金的性质: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不是担保、保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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