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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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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刘娜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摘要:金融商品交易行业的繁荣,使得政府部门出台丫专门的管理规定,将増值税的范围覆盖到了金融服务方而,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包括金融商品的转染服务、保险及贷款服务、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为此,本文通过对金融了商品的税收范围界定以及会计计算项目的分析,对增值税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进行系统的阐述。关键词:买入价;卖出价;销售额;增值税处理;金融商品在证券市场的转让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税收、费用,如何区分买入价、卖出价、销售额的范围,以及确定印花税、佣金、手续费的增值税类别,成为当前阶段会计处理的重要问题。
2、为提升会计处理效率,保障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相关单位应进行科学的财税处理,从而为金融市场的现代化发展夯实棊础。对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范的界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确定一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首先需要判断其转让对象是否为该文件所规定的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如提货单、运货单等)、货币证券[如商业汇票(木票)、银行汇票(木票)等]和资木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其
3、衍生品);而狭义的有价证券则仅指资本证券。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及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商品证券和货正券显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价证券应特指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说,企业取得股票的方式主耍有三种:一是新公司设立时以认缴方式获得;二是对己经成立的公司以增资方式认购获得;三是通过证券市场以股权转让方式受让获得。对于第一种方式,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前所获得的股票不属于有价证券,不应作为金融商品,因此,即使该类股票转让前被投资企业股票已实现上市流通,在转让时,其转让收入也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
4、定的征税范围。对于第二种方式,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以认购(增资)方式获得股票,虽然属于金融商品,但因其取得方式是增资而不是购入,故也不应纳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征税范围。当前阶段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中销售额的确定方式销雋额确定的关键主要是确定金融商品转让的买入价、卖出价,到目前为止,和关法规未做出具体的规定,造成企业对于该类业务的增值税处理缺乏操作依据。(一)确定金融商品买入价的方式股票类别金融商品的购买价格能够直接发映出单位股票投资金融产品的初始投入成本,购买股票的支付金额是金融产品买入价的主要内容。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金融商品的过程中,会根
5、据实际交易情况产生相应的税款,涉及的税金种类主要有印花税,其他费用的支出括支付给经纪的雇佣金、办理交易的手续费等。苏中,由于金融商品的税金应在确定交易金额的基础上单独向股票卖出方征收,刨除了买入方,其税收金额不计入买入价格屮。而经纪佣金与手续费主要由金融商品的投资引起,受股票买入价格影响,根据相关财务处理标准,归属于股票投资的成本内容,计入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在此基础之上,支付的雇佣金与手续费,根木性质属于商务辅助、经纪代理等现代服务,按照36号文件的规定可抵扣一定的进项税款,因此计入买入价格的手续费与雇佣金应事先扣除进项税额的可抵部分。但如果金融商品购买单位
6、属于小规模的纳税人,那么费用应全额计入。(二)确定金融商品卖出价的方式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明确表示金融商品的销俜额按转让差价计算,即卖出价格减去买入价格,因此,股票的买入价的构成包括受让方的转让价款以及一些价外支出费用。与此同时,买入价同样涉及印花税、佣金以及手续费等方面的处理问题,为保证买入价的计入准确,应对上述费用的归属进行详细的划分。其中,印花税的法律规定,在转让金融商品的过程中,转让方作为主体,应根据实际交易金额及法律规定的税率,缴纳一定数额的印花税。实质上印花税按照性质来划分属于价内税,属于转让价格的内容构成,因此税金的实际缴纳方为转让方。而转让股票产
7、生的税收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方面的业务,与手续费、经纪佣金等支出属于两种不同的增值税范畴,在进行股票转让的会计处理时,应详细区分。与此同时,增值税对金融商品转让的价款与价外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进行应税的销枵行为时,金融商品的销枵额主要包括买方收取的商品全部款项以及价外费用。并没冇对允许扣除的税费进行明确的规定。该种情况使得投资方面金融商品的印花税、经纪佣金、手续费等都不包含在股票的卖出价中。(三)金融商品在转让过程中的分配股息与应收未收红利不管是购进股票环节还是转让股票环节,企业支付(或收取)的应收未收股息(红利),实质上均属于该类股票在持有期间所实现的增
8、值,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金融服务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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