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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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2006年11月3日)    第一条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

2、失实;(四)因故终止;(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第六条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

3、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分所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第九条 每年5月份,中注协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6月份,中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第十一条每年7

4、月份,中注协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的信息。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第十二条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称领军人才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

5、会计师人数的比率。(四)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分所情况表》时,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五)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第十三条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0.5分。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

6、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第十四条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率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

7、×70(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三)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0.5(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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