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损害在先姓名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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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革我国预算会计核算基础问题的探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国乔丹公司一案终审判决,为商标注册与在先姓名权的矛盾与纠纷提供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标准。在“傍名人”现象越来越普遍的市场经济现状下,迫切需要合理完善解决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可能出现在各个环节的问题。即使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不被允许或被撤销,但是由于主观认识限制以及现有的注册程序的有限性,难免会出现成功注册商标的结果。而随着该注册商标的运营和实践,若干年后将其撤销所花费的时间以及效益成本巨大。因此,本文从“乔丹”案出发,分析案件裁判中的思路,解决商标注册与在先姓

2、名权之间的问题,在保护权利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一、“乔丹”案件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基本案情n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XX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公开开庭审理,于)(X年12月8日宣布终审判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

3、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撤销,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争议焦点在本案中,乔丹公司认为,“乔丹”实为常见英文姓氏且我国公众亦有将其用作姓名,故未与再审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同时,“乔丹”为乔丹公司合法拥有的商号,经过多年的经营管理,已建立与乔丹公司一一对应的关系,此注册商标并未违反迈克尔•乔丹的在先权利。而再审申请人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主要理由为,再审申请人在中国国内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再审申请人相关联,在未经再审申请人的许可下,乔丹公司擅自将该中文译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商标

4、,实则“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此,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乔丹公司注册的诸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就其中文译名“乔丹”所主张的姓名权。该商标注本册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31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条文。二、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法理分析申请主张姓名权的法律依据在“IVERSON”商标争议案中,法院指出,姓名权的保护不是基于权利人的知名度。原则上,只要具有不正当目的使用该姓名,即可认定该行为是对姓名权的一种侵权。由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具有多样性,立法难以一一列举,故在该条中并未明确例举或具体规

5、定“在先权利”的类型,而是作出了总体性的概括,以此来满足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要求。“姓名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范畴,从多数国的《商标法》规定来看,差异比较大。比如,《德国商标法》详细界定了在先权利的范围,名称权清晰地列入该权利范之中;《法国商标法》则规定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包括人身权,而姓名权是人身权的其中一部分,必然也涵盖在内。我国的郑成思教授对在先权利做出过较为详细的概括,包括在先注册的商标、受保护的驰名商标、易造成公众混淆的企业名称、商号、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包括姓名或肖像权在内的人身权[1]。在

6、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必须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裁判。而并未具体规定的权利,则需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并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由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权益,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公民姓名权保护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包括姓名权在内的民事权益的规定,“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同时,依照民法理论研究,姓名权本为人身权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本质上是与主体相依附的,不得继承也不得转让。然而,姓

7、名权的内涵会随着时代的变化更加丰富,其所包含的经济价值不断被挖掘,逐渐被市场主体利用和发展。尤其在当代社会,名人效应不断增强,名人的姓名权的商业价值扩大化,具有了商品的现实性。例如,看到“李宁”牌运动服,人们会自然而然将该服装与我国著名体操运动员李宁联系在一起,从而有助于迅速提升商品的声誉和知名度,为商标持有人、相关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等一系列经营群体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可以说,人格权的商品化既坚持了其固有的属性,又使得其内容和权能有了新的拓展[2]。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对“广告代言人”的概念界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关于

8、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包括姓名权在内的人身权益中蕴含的经济利益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传统人格尊严的保护,也是对其随着时代发展的经济利益的承认与保护。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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