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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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615(颁布时间)20051001(实施时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文号)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2、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第五条 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

3、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

4、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和服务,并应当购买正版软件。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国家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投资总额在10

5、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第十五条 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完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

6、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改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时不予安排:(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

7、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三)信息化工程项目经过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属于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

8、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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