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防动员中军事征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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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科技2010年第5期第31卷第5期论国防动员中军事征用制度的立法完善OntheLegislationPerfectionoftheMilitaryExpropriationinDefenseMobilization■盛辉辉摘要:新颁布的《国防动员法》为我国今后军事征用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军事征用法制发展的里程碑。文章提出,与现行军事征用的立法价值实现及实践要求相比,我国军事征用法律制度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应科学设立军事征用主体、不断完善军事征用程序和军事征用补偿机制。关键词:军事征用立法国防动员中图分类号:E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547(2010

2、)05-0034-06军事征用作为国防动员的一项基本内容,以强制手段整合和调动潜在战争资源,可有效弥补军事资源的供应不足。目前,如何依法加强对军事征用活动的规范与保障,已成为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2010年新颁布的《国防动员法》设专章对军事征用进行规定,这为我国今后军事征用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军事征用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与现行军事征用的立法价值实现及实践要求相比,我国军事征用法律制度仍存在亟需完善之处。一、军事征用主体的科学设立军事征用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或军事机关为国防建设与军队建设、战争准备与战争实施等军事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

3、的使用权或作者简介:盛辉辉,男,硕士研究生,南京政治学院,210003·34·论国防动员中军事征用制度的立法完善创新理论个人劳务并给予补偿的法律行为[1]军事征用的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再次,我国出台的许多。这种强制性必然会造成对公民受宪法保障的财行业性征用法规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产权的侵犯,导致私人财产利益损失,因而只能《国防交通条例》以及地区性的征用法规如《海由公权力主体以特殊的公权力的行使来实施上民运传播动员征用规定》等都对军事征用主。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体做出了不相一致的界定。生命、自由、财产而相互之间签订契约,将属于事实上,现行法律关于军事征用

4、主体的法自己的部分权力、自由、财产转让出来组成国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对军事征用主体家,即主权者。于是,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便成的界定不够清晰、准确。关于军事征用主体的规了享有军事征用权的当然主体,在军事征用中定过于模糊且层次设置较低,各个规定间尚未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统一,从而导致实践中对军事征用主体的把握军事征用行为必须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来代表国不够准确,造成军事征用主体的混乱。家实施,因此,军事征用主体应该界定为具体的(二)军事征用主体的明析及确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的行政机关和军军事征用主体的明析是军事征用过程中首事机关均可成为军事征用的主体先

5、要解决的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对其概念加以。[2](一)现行法律关于军事征用主体的规定解具体、准确的表述,能够保证军事征用行为的有读及存在问题分析效性、权威性。首先,在宪法层面上,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征用主体指的是征用的批准机关,而不一案后的第10条第3款规定的土地征用的主体是定是具体实施征用的机关,也与征用的受益机“国家”,同时在第13章增加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增加规定同样把征收、征用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其次,在单行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8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

6、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同样把军事征用的主体定位为“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7条规定:“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此规定把军事征用主体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员也可成为征用主体;《国防动员法》第10章”。关不同[3]参见普通法对于行政征用主体的概念。关不同[3]参见普通法对于行政征用主体的概念界定,不难

7、得出:军事征用主体指的是军事征用的批准机关,这一点常常为我们所忽视。最近出台的《国防动员法》第10章对民用资源的征用中规定,征用过程应由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军队一方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可以看出,代表需求方的军队是军事征用过程中的申请方和受益方,作为统一组织征用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是军事征用过程中的实施方,然而依旧未对军事征用主体即军事征用的批准机关加以明确。(三)军事征用主体的设定明晰参见有的学者关于军事征用两种程序、三个主体的研究及现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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