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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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标签】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一般纳税人【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文号】辽国税﹝1999﹞28号【发文日期】1999-03-09【实施时间】1999-03-09【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增值税  第一条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使各级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依法认定并按年度时其资格进行确认和审验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加强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要严格按政策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并通过年审将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予以清理;一般纳税人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规定享受应有的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认定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3、(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认定一般纳税人具体适用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其全部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适用上述第(一)款认定标准;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超过50%的,

4、适用上述第(二)款认定标准。  (四)对未达到上述第(一)款标准,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上业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  1、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财务人员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有会计上岗证;  2、会计原始凭证整齐完整、记帐凭证符合要求、帐薄设置齐全,并能根据原始凭证准确无误地登记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3、企业购,销、存管理和财务核算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和制约监控机制;  4、按期准确报

5、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会计、税务资料。  (五)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上述第(一)、  (二)款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的其它纳税人。  第四条对新开业企业,原则上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对具有较大规模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项目、资金等生产经营必要条件,如注册资金、营业面积、固定资产规模、从业人员等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确需认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核查人员签署意见,市国税局可审批认定临时一般纳税人,并实行专用发票监开代管。具体量化标准由各市统一制定,报省局

6、备案。  第五条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提出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第六条企业在提出办理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的同时,须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人员合格证;  3、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  4、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

7、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报上级税务机关,一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由各市自行印制。  第七条认定和审批  (一)一般纳税人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负责审批和认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集中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批。  (二)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应实行联合审批制度,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均应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批领导小组,负责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工作。  (三)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批合

8、格的企业,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四)凡认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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