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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201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总论(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2011年的分值为1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2012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在2012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3分左右。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分值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2题2分3题3分4题4分多选题5题10分4题8分4题8分判断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合计8题13分9题13分9题13分历年试题涉及本章的主要考点考点年份/题型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法律关系2006年多选题、2007年
2、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法律事实2011年多选题法的形式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法的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法律体系2008年判断题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2007年判断题、2009年多选题、2010年判断题仲裁的基本原则2008年判断题仲裁委员会2008年多选题仲裁协议2009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仲裁裁决2009年多选题、2009年判断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多选题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2011年多选题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2008年多选题、
3、2010年多选题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原则2007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诉讼时效期间2011年单选题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2007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2008年多选题行政复议范围2006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判断题行政复议机关2008年单选题行政复议决定2006年判断题、2007年单选题、2007年多选题、2011年多选题行政诉讼2005年多选题、2011年判断题法律责任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4、★)(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
5、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解释】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8年)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答案】B【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
6、现。【例题2·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二、法律关系(★★★)(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解释】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
7、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解释】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解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解释】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
8、车船税的纳税人。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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