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6月) 2010-07-01

伟星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6月) 2010-07-01

ID:27485681

大小:103.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2-04

伟星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6月) 2010-07-01_第1页
伟星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6月) 2010-07-01_第2页
伟星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6月) 2010-07-01_第3页
伟星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6月) 2010-07-01_第4页
伟星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6月) 2010-07-01_第5页
资源描述:

《伟星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6月) 2010-07-0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6月修订)1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2、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浙江证监局

3、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4、、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2(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

5、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6、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八条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7、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3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8、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