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扎实做好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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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扎实做好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07〕1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济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日前,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一并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省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一、要加强宣传发动,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和会计用人单位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要

2、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健康开展营造良好环境。二、要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工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凡考试合格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财政部门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送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视同完成继续教育人员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对于符合规定,参加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可持成绩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对于系统或业务部门自行举办培训班的,由主办单位提出培训计划,在培训前与财政部门商定注册登记办法;正在接受国家

3、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的持证人员,可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入学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办理登记;对于在国家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的,可持刊物原件、有效证件以及所在单位证明申请登记。登记一般应于12月底前完成,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三、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管。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以及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等行为的培训机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各市财政局要切实为会计人员搞好服务,不断提高参训率和培训质量,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省财政厅将把各市财政部门继续教

4、育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四、要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培训质量,扎实做好我省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与形式。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心内容,以“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为契机,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单位预算编制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各级、各部门可依照按需施教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学习重点。对培训内容有特别要求的部门、行业,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上市公

5、司、国有和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将《企业会计准则》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应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采取集中学习与业务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以集中培训为主。同时,对会计人员按不同对象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各市财政局要注重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学习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对在省和

6、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中获奖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完成2007年继续教育。(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这三项条件,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进行重新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要在开班前10天,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于培训班结束7日内将培

7、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培训机构要在开班时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由经过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对高级(总)会计师培训班、研讨班,其培训地点原则上应在山东省境内或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经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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