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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吴焕良合同诈骗案吴焕良合同诈骗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房刑初字第007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焕良(别名吴耀光、吴光),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大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榆岱镇曹各庄街63号;因本案于XX年9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XX)第461号起
2、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焕良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焕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XX年8月间,被告人吴焕良以给河北省唐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王桂占介绍未取得任何开发手续的“北京房山庄公院别墅”工程为名,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商店内骗取王桂占人民币5000元。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
3、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房山区建设委员会证明、取款条、办案说明,被害人王桂占的陈述,证人撒世文的证言,被告人吴焕良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XX年9月18日,被告人吴焕良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假冒北京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的名义,与常温江签订租车和借款协议,骗取常温江“昌河”面包车租金5680元及人民币10000元。XX年9月9日,被告人吴焕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4、有到案经过、租车协议、借款协议、证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常温江的陈述,证人孙宝忠的证言,被告人吴焕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焕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
5、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焕良犯有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焕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焕良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亦酌予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吴焕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焕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9月9日起至XX年9月8日止;罚金于
6、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焕良退赔被害人常温江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王桂占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赵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红义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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