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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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法律分析【摘要】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曾轰动一时,因此案行为人在街头摆摊经营射击摊,具有无违法行认识可能性、行为无法益侵害性、判决依据合法性存疑等法律特征,以及动机纯良、行为克制、时间短暂且其为弱势群体等事实特征,引起舆论热烈讨论。本文认为赵春华依法不构成犯罪,更不需讨论其量刑问题。中国7/vie  【关键词】枪支鉴定规定;枪支管理法;法益侵害性;违法行认识可能性  一、案件事实梳理  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某街道,摆摊经营一个从别人手中用两千多元收来的射

2、击摊位,摊位上共有9支“枪”,使用的是塑料子弹,被射击的是她每天早上起来吹的气球。  同年10月,赵春华被巡查民警抓获,查获了这九支枪,经过公安机关鉴定,其中六支是能正常发射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二、涉案所谓“枪支”不是枪支  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是简单罪状,法条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或解释何为“枪支”。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要对“枪支”一词作合理解释,另一方面又必须遵守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为此,笔者从

3、法律依据、社会观念和事实依据三方面对涉案“枪支”的性质进行阐述,得出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结论。  (一)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赵春华持有的枪形物是枪支,依据的是公安部《枪支鉴定规定》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前者对枪支的类型进行了区分,明确将枪支分为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其中对非制式枪支的鉴定需要按照后者来进行,参照的标准是枪口比动能为1.8焦耳/平方厘米,当非制式枪支的鉴定结果在该数据之上时,公安机关一律认定为枪支。  首先需要明确上述两部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作为公安部对下

4、级公安机关的枪支鉴定工作开展指导和规范的内部文件,公安部门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照该规范性文件对枪支进行鉴定,但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关系到刑法典规定的多个涉枪罪名的成立与否,不应当将公安部门的内部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  其次,关注目前我国对枪支的认定标准问题,技术标准也即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也即性能标准二者缺一不可。从技术标准的角度来说,上文所述公安机关的枪支鉴定内部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枪支的形式标准,则本案中的枪支经鉴定符合了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要求;但是从实

5、质标准来说,我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动力来源、发射器形状、发射物质和性能特征均作为了规定,而其中性能特征是界定枪形物是否是枪支的关键要素,本案中,涉案枪形物虽比动能达到标准,但是其杀伤力远不及“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曾经有人实验过,所谓的玩具假枪近距离对人射击时,人最多是有点痛觉,不会出血。  因此,在此就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方面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根本不足以对人产生危险,其是否规定的过低有待考查,另一方面即使该标准规定的不低,司法机关也不能忽视枪支认定的实质标准。如若按照本案的标准

6、来判断,一颗高速飞行的乒乓球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  (二)社会观念和事实依据  本案中,法官对社会状况了解的匮乏也成为认定赵春华有罪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像赵春华这样的依靠晚间数小时经营玩具枪射击摊的经济形式广泛存在,社会大众都不会对这种日常所见的玩具枪产生违法行认识。  三、赵春华依法应当无罪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要经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阶层,下文即为笔者从该理论出发所作分析。  (一)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  本案中涉及刑法罪名为非法持

7、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在本罪中,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和涉案枪形物是枪支这两点是定罪关键。如前文所述,本案中的九支“枪”均不是枪支,也没有违反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不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  (二)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  在客观违法阶层,赵春华并�]有实施违法行为,更没有产生法益侵害的危险或结果。被告人从没有用这些玩具枪对人射击,也从没有人用这些玩具枪对人造成危险;社会大众都不会认为这种遍及全中国的射击气球的生意是非法行为,所用的枪是国家禁止的。因此在客观层面,赵春华的行为事实上并没有侵害任何法益

8、。  (三)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  在主观有责性阶层,赵春华没有意识到自己所有的九支枪形物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枪支,而且如前文所述,在事实上赵春华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因此,认定其为有罪的判决一方面无视了赵春华没有可罚的主观意思,  另一方面无视了其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突破了刑法的主观有责性阶层的要求。  综上,赵春华依法不构成犯罪,因而也无需讨论其量刑适当与否的问题。  四、反思和结语  霍姆斯曾经有言,一部法律如果惩罚了社会大众都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那法律就太严苛了,社会将难以承受。每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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