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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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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坚持与完善 论文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经济对于法律更新速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物权法定原则在适用时日渐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其僵化性日趋明显。因此,有学者提出修正甚至颠覆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远大于其局限性,不能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应当通过适用物权法定缓和主义来完善它,并使其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物权法定僵化缓和 物权法定原则源自于罗马法,在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整理旧物权、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类型的物权也不断涌现,该原
2、则在适用时的僵化逐渐暴露,遭到了诸多批判。究竟物权法定原则要继续坚持还是予以颠覆,坚持该原则有哪些合理之处,以及如何完善这一原则才能够使其在当今迅速变化的社会中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下文将以我国为例进行论述。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现状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两方面的要求。它是物权法的基础性原则,指导着物权法律关系确立、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对物权法定原则
3、的阐述。 然而,随着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新鲜事物,同时也催促着新兴的物权类型不断产生。物权法定原则因其固有的局限性无法继续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发挥应有的效果,以至于在适用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物权法定原则太过僵硬,不够灵活与妥当。因为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严格限制使法律的灵活性受到抑制,对于现实催生的新型物权类型完全地否定,忽视了社会生活对于新物权的创新,使得权利的来源仅仅局限于国家权力。这样一来,一方面不能够很好地起到保护公民私权的功能;另一
4、方面,也不利于法律发挥对社会生活的灵活地规制作用。严格实行物权法定,则过多地注重了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忽略了法律对经济生活灵活、适当地调整。 第二,物权立法具有滞后性。由于法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频繁地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在面对灵活多变的世界时容易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若继续严格依照已经落后于实际生活的法律规定办事,物权法就可能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阻碍。 第三,我国规定的物权过少,导致严格适用物权法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我国现行《物权法》只是列举了有限的几种物权,其内容和种类已经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
5、。严格执行物权法定原则使得对其他新兴的物权完全地否定,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 由于以上几点局限性,物权法定原则不断受到质疑和批判,甚至有学者提出要完全颠覆物权法定主义,转而实行意思自治主义。笔者认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不可替代,只需要针对局限性进行完善,即可继续予以适用。 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合理性 近几十年,提出推翻现有的物权法定原则,转而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观点的学者越来越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也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次论证。根据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笔者认为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仍有较大的合理性。 (一)物权法定原
6、则是由物权的特性所决定的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作为一种对世权,它的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这就要求物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对物权的尊重义务。然而要实现这一义务的前提就是要让这一权利的内容能够被他人所认识。如果按照物权意思主义的理论,允许当事人依照契约或者习惯而任意创设物权,或者对物权的内容进行约定,则第三人就负有了对该物权进行保护的义务。而事实上,由于物权意思主义的灵活性过高,不能及时达到让第三人知晓的目的。因此,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而要求其负有义务,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一旦
7、实行则很可能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二)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物权的公示,保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公示制度是为了保证市场交易中的参与人对权利的内容和归属十分明确,避免出现误解等情况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创设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将大大增加公示的难度。物权法定是实行公示原则的前提,可以使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公开明确。一旦物权法定,市场交易中的双方当事人即对权利的内容和权属都十分明确,双方能够正确遇见交易的结果,使交易安全得以保障。同时,物权法定则意味着市场交易参加人不必花费过多时间与精力搜寻物权的信息,所
8、需信息都已经进行了公示,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三)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体系的统一,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法定的物权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以及反复论证才得以确定的,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意思自治下的物权是由市场交易当事人创设的,其合理性程度大多低于法定的物权,可能出现物权之间的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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