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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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文件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台银发〔2016〕83号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开发区财政局,台州湾循环经济集聚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台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台州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台州市分行,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2、各城市商业银行台州分行,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富民村镇银行:—11—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台州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6年9月1日抄

3、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台州市委、市政府,省农村信用联社台州办事处。内部发送:行长室,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2016年9月1日印发—11—附件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4、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当地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当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

5、”);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法人经济组织自愿为创业者提供担保。—11—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中“一类贷款”经办银行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当地人民银行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金融办综合评定。其他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均为“二类贷款”。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

6、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第六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条—11—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

7、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并在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规定内执行。第十

8、条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要建立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台州市金融办从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可承保额度中给予2亿元额度用于台州市创业担保基金,用于台州市级(包括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集聚区)、椒江区、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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