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

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

ID:27450512

大小:116.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2-03

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_第1页
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_第2页
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_第3页
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_第4页
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序号行政权力类别数量行使状态备注常用非常用1行政许可0002行政处罚334293行政强制1104行政征收0005行政给付0006行政奖励0007行政确认0008行政裁决0009行政征用00010其他权力541合计:39930县商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序号权力名称实施依据行使状态备注1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

2、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用 2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八)成品油零

3、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常用 3对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常用 4对酒类供货方未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处罚【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

4、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5、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常用 5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6、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常用 6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

7、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非常用 7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8、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常用 8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