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ampamp;mdash;&ampamp;mdash;对种.doc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ampamp;mdash;&ampamp;mdash;对种.doc

ID:27441276

大小:177.76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03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ampamp;mdash;&ampamp;mdash;对种.doc_第1页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ampamp;mdash;&ampamp;mdash;对种.doc_第2页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ampamp;mdash;&ampamp;mdash;对种.doc_第3页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ampamp;mdash;&ampamp;mdash;对种.doc_第4页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ampamp;mdash;&ampamp;mdash;对种.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ampamp;mdash;&ampamp;mdash;对种.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处罚子项名称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5实施主体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6212058监督电话0778-62159749设定依据【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6—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3、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

4、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10实施对象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单位或者个人。11行使层级此事项管理层级:县级12权限划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

5、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

6、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第四十一条—6—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

7、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13行使内容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4法定办结时限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7

8、1-5。16结果名称行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