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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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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留空即可)3实施编码(留空即可)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来宾市农业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来宾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6653560监督电话077×-66552119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四十九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2、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10实施对象农产品
3、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12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四十九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
4、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13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四十九号)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
5、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14法定办结时限三个月。需要继续延长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7-1。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
6、18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农产品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7、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追责情形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
8、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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