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办理流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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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办理流程表事项名称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单位名称任丘市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地点任丘市党校街25号电话0317-2362271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2、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法规(规章)及条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

3、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

4、七条。条件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一)来自非封锁区;(二)

5、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

6、结果符合要求。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申报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材料具体内容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内容包括:货主、联系电话、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单位、来源、启运地点、到达地点。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工作日)一般环节受理任丘市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检疫申报后实施现场检疫1、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7、;2、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随报随检审核审批办结任丘市畜牧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及时特殊环节有○无○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公示集体研究审批时限法定时限及时承诺时限随报随检收费情况有√无○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冀价行费[2011]35号收费标准冀价行费[2011]35号(提前收费)收费性质行政事业批准证件名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A、产品B)有效期动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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