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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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赵征2015年4月24日2引言1业务间频率协调2台站管理3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4地面无线电业务分类(共21项)固定业务、航空固定业务;移动业务、陆地移动业务、水上移动业务、港口操作业务、船舶运转业务、航空移动业务(航线内和航线外);广播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导航业务(航空和水上);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特殊业务;射电天文业务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93年条例)国家对无线电频率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

2、见稿)各国主管部门应牢记,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依据规则合理、有效、经济的利用,….以公平地使用频谱资源。(无线电规则前言0.4)“互联网+”战略提出“宽带中国”深入推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迅猛发展在深刻改变我们行为方式的同时,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挑战频谱需求持续扩大(宽带应用);业务相互融合;台站数量、类型激增;干扰情况更加复杂各方共享同一个电磁空间频率共用将成为常态协调是无线电管理永远的主题词维护秩序是我们共同的责任7引言1业务间频率协调2台站管理3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4基本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基本原则)《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版)(脚注国际和CHN)国内相关法律

3、、法规和国家标准ITU《无线电规则》及建议书基本原则(无线电管理条例)带外让带内;(不包括带外发射和互调等干扰问题)程序规则4.5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对已启用和即将启用的均有效)无线电规则5.29,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2后用让先用;(仅对同一业务或者同等级业务间有效,以办理合法手续的先后顺序为准)无规划让有规划不要求干扰保护与不得对其他电台产生干扰之间的关系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3.5,3.3.6(例外情况)频率协调保护准则的确定需考虑的因素1.系统自身系能(C/I、I/N)2.与同频段业务之间(距离隔离、天线(极化)隔离、细分频率)3.与相邻频段业务之间(滤波器特性)4.其他(集

4、总效应等)I/N的通用准则接收机热噪声增加1dB,对应I/N=-6dB;接收机热噪声增加0.5dB,对应I/N=-10dB.军地协调协调机制国家层面(2004年)省与军区层面(2013年)协调程序《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规定》(1992)举例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协调气象、民航、军队;广播业务的协调民航、军队;空间与地面业务之间的协调13引言1业务间频率协调2台站管理3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4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总体原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电台直执照;(无线电管理条例)台站属地化管理;(审批权限下放)台站数据库建设(基础工作)台站审批制度改革管理模式由单纯审批制向

5、审批、备案、注册登记和免执照管理等多种模式共存转变;审批主体由央地共同审批向以地方审批为主转变;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由单一的管理向监管与服务并举转变。关于管理模式改革审批管理:卫星、广播、雷达等大功率发射台站备案管理:航空器、船舶、机车上的制式电台注册登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免执照管理:1.地面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终端;2.没有对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的单收无线电台(站);3.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4.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350MHz集群发射功率小于等于31.6W(45dBm)的车载台和功率小于等于5W(37dBm)的手持台,2.

6、4GHz无线局域网接入点,5.8GHz频段无线局域网接入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等。关于管理主体——台站属地化为主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台站属地化管理原则,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由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一定功率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尊重电波传播规律和管理实践)放管结合(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权责一致(审批和监管责任、能力)方便用户(兼顾一般用户和行

7、业用户)属地化管理配套措施的几点考虑关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关于中央管理台站资料向地方移交程序关于设台涉及的频率协调问题1.国际协调2.省际协调3.行业协调4.军地协调关于事中事后监管-1(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细则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台站审批事项-许可条件1.有可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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