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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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现代科技时代,企业的合并是必要的。科技在进步,竞争日益激烈,发展规模经营是企业迎接市场挑战的保证。众所周知,企业规模的扩大如果是以自身的经营发展为途径,其过程是极其缓慢的,是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因此,企业合并(如强强联合)则成为一条规模扩张的捷径。当然,这里的企业合并并非是企业的简单拼凑,也不是要回复到“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生产状态,而是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进行的合并,是体现优势互补效应的合并。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并购双方从税收角度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合并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

2、化的目的。一、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等四种形式。后两种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

3、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企业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股权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  例如:甲、乙两个公司的股本均为3000万元。现甲公司欲对乙公司实行并购,经过双方协商,拟采用以下方式:甲公司发行新股换取乙公司股东手中持

4、有的部分乙公司旧股;其余部分乙公司股票由甲公司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在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当确定支付现金和新股换旧股的比例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税。假如参与并购的企业选择支付的现金大于600万元,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额超出了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600/3000=20%),那么这一并购行为乙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股东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公司能够把现金支付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对甲公司或其股东而言,就可以享受免交这种所得税的待遇:要么乙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要么乙公司股东免交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并购出资方式选择时应注意非股权支付额

5、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以上来看,目前产权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用现金支付;二是用证券支付。在国际税收实践中,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被兼并者收到现金的时刻便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刻;而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如用股票支付),被兼并者只有到出售证券(股票)时才依据损益计缴资本利得税,而且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其实行轻税办法。不过,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也分别对应不同的折旧方法。如果合并企业采用股票支付方式,那么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将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合并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合并中所取得的资产将支付价格作为计

6、提折旧的基础。一般来讲,支付价格会高于被合并资产折旧基础上的账面价值,所以这个差额又会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该对两种支付方式的获利情况进行比较。当然以股票方式支付折旧基础帐面价值较高的资产是最佳选择。二、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状况,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

7、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也明确了同样的规定。  如果有两个净资产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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