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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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构建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体系,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构建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对于维护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政执法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方式。截至2012年底,我国制定的生效法律大约243件、行政法规721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其中大多

2、数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执法主体的不作为、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行政执法中诸多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成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主体,应当享有行政执法监督权。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目前只能在探索中进行,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还没有达成共识,更没有形成相应

3、的规则,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正当性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  (一)法理基础  权力都具有扩张性,这在行政权中体现的十分突出。为了应对日益庞杂的管理事务,行政权涉及的领域在不断扩大。从行政权产生之初单纯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到19世纪末开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继而在20世纪中叶开始干预人类生存环境、社会保障等领域,行政权的触角几乎涉及到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方面。公民从出身到死亡的一切活

4、动都可能会与行政权发生关系的说法足以说明行政权的这种扩张趋势。当前,行政权已经逐渐渗透到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的产生即是充分表现。只要是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只有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只能以权力制约权力。  作为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基石的三权分立原则,其所倡导的核心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部门各自行使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相互制约中达到权力平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5、察机关根据授权分别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和法律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否依法正确行使职权。随着法律的产生,国家机关中就必然会有以维护法律实施为职责的机关,法律的实施仅靠实施机关的约束远远不够,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其目的在于保持权力之间的平衡,防止审判权、行政权的滥用。这种体制虽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但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体系的设计亦包含了权力制衡思想。由于行政权自始至终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且兼有无限扩张之本能,存在压缩

6、权利及其它权力生存空间的倾向,因此必须加以制约。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起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这既是对我国当前国家机关体制的实际落实,也是法律监督本质的真实体现。  (二)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宪法对检察院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确认。从宪法本意不难看出,此种定位乃宪法制定者的有意为之,且严格区分于其他监督权。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不仅要监督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也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诉讼监督制度,检察机

7、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目前还停留在理论争鸣和实践探索中。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  除宪法之外,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提供了依据。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活动自然会同时受到强有力的监督。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的形式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间接监督。  2001

8、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时,有权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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