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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基础探讨一、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构架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和社会的转轨时期,其间所呈现的多元复合特征,客观上加剧了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复杂性,建立社会普遍服务体系便成为政府市场化的关键所在。在我国社会的多元复合转型时期,“社会普遍服务”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成为实践中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网络,而不能只局限于某一具体的生产或服务领域。因为,“社会普遍服务”已不再仅仅是企业的行为,而更重要的是政府的职能,是非营利的公共政策,同时,这也是相关企业和个人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人均GDP刚刚超过1000美元,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分化期。虽然中
2、共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等富农政策的推行,使2004年我国农民的收入在徘徊8年后有了大幅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936元,实际增长6.8%,但是,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9422元,实际增长7.7%,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另外,中西部与东部间区域不平衡的差距也在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开,直接形成了“文化鸿沟”、“教育鸿沟”、“数字鸿沟”、“就业机会鸿沟”等。因而,构建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核心目标应当是借助公共资源的整合和公共服务的推行防止此类“鸿沟”的出现,防止群体间、区域间的现代化失衡与断裂,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分享现代化的成果。在我国,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平
3、、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全面现代化是建立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落脚点。笔者认为,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建构应该分成两个层次,最基础的层次是“人文社会普遍服务”,高级层次是“网络产业社会普遍服务”。“人文社会普遍服务”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全面现代化的必由路径。“人文社会普遍服务”就是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上能够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以及迁徙自由权,建立一个平等的社会安全网,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以可承受的代价享受政府提供的普遍服务。当社会的全体公民都能享受政府提供的人文普遍服务,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及迁徙自由权,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4、有更高的追求时,就需要再构建一个以工业化、城市化、知识化、信息化等基础服务为主导的高级层次的“网络产业普遍服务”体系。二、保障生存权是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根基(一)生存权的内涵生存是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法律上的生存权概念最早见于奥地利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所写的《全部劳动权史论》,该书认为生存权是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依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生存权的含义可以从生存权的主体和内容两个角度来理解。1.关于生存权的主体,国际社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生存权的主体包括集体和个人,即存在集体生存权和个人生存权。这种观点主要为第三世界
5、国家所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生存权的主体只限于个人。“即使是生存权,它的法律形式主体也不可能是人民、民族之类的集体,尤其是我们不把生存权当作一种政治主张而是法律权利的时候。”笔者认为,人权的集体并不是个体的简单组合,而是以一个组织的出现为特征的母体。这个组织以特定的团体目标为任务,并拥有维护其权利的权威。承认集体人权并不一定会贬损个人人权,而个人人权的实现却要以集体人权为基础和前提。集体人权是为了保障个人人权而从个人人权中推导出来的权利,是一种手段性的权利。因此,生存权首先是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权,其次才是个体的生存权。但是,生存权的权利主体不同于第一代人权。作
6、为第一代人权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抽象的、一般的人。与自由权权利主体相比,生存权权利主体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自由权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范围的修正,以生存权为首的各种社会权的权利主体是指生活中的贫困者和失业者等,是存在现实中的个别的、具体的人,即带有具体性、个别性等属性的“个人”。从对弱者的保护角度来看,生存权的主体首要是社会的弱者,而不是强者。由于每一个社会强者都有成为弱者的可能,因此,生存权的权利主体又是普遍的,只不过有的是显在的,有的是潜在的。2.关于生存权的内容,从各国的立法实践和我国学者对“生存权”一词的使用来看,大致有三种理解:第一种是狭
7、义的,生存权即生命权;第二种是中义的,生存权即生命权和财产权;第三种是广义的,生存权即生命权、财产权和物质保障权。从过去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生存权更多地重视物质、经济意义上的生存、生活,强调从物质、生存危机下解放出来的“极穷权的生存权”。但从现代高度发展的物质文明来看,这些生存权的内容,已经不足涵盖生存权的全部。在我国当前多元复合型的形势下,笔者认为其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生命权。生命权是个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各种生理、心理特征的存在和延续的权利。生命权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属于最低限度的普遍人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