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351687
大小:8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02
《19世纪60-70年代俄国司法改革评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19世纪60-70年代俄国司法改革评述覃雅{广丙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广丙桂林541004}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89-02摘要.•19世纪中叶俄国的司法改革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公开等原则,建立了被告陈述和辩论制度、审判员终身服务制度、陪审员制度、律师制度等。改革动摇了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标志着俄国开始由封建君主制向资木主义立宪君主制渐进:维护了新阶层的利益,从法律上巩固了农奴制改革的成果,客观上推动了俄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必须看到,
2、改革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关键词:俄国:司法改革:资产阶级性质19世纪中期俄国的“大改革”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渐进推动俄国政治上由封建君主专制向资木主义君主立宪制转化的重要历程。探讨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19世纪下半期、20世纪初俄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认识。一、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19世纪60-70年代的司法改革是继农奴制废除后沙皇政府在政治领域推行的一项重大变革。改革绝非偶然,它是当时俄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首先,随着俄国资木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新变革。最显著的变化是资产阶级力量的增长。俄国资产阶级主要由资产阶级化了的贵族和宮农构成。
3、他们在旧体制中成功经营,利用自农奴制改革后国内出现的革命形势发表政治改革要求,要求国家在司法领域作出一定调整,在法律上保护其利益,成为推动司法改革的主力。在整个革命形势时期,“所有报纸和整个贵族阶层要求政治变革。”[1】22沙皇政府从调和各阶层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出发,也希望进行司法改革。其次,农奴制改革后农民法律地位的变化,需要司法体制做出相应变革。1861年《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的总法令》规定,农民己不是地主的私有财产,他们有权离开土地,有权拥冇财产和有权以自己的名字进行诉讼、立契等。沙俄政府明白,农民改革不能留下孤立的立法,“提出关于农民的问题后,应当
4、与它同吋或者在它之后,推动所有其他问题的解决。”[2]146因此,为顺应新形势的变化,改革不相适应的司法制度,重新规范广人农民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农奴制改革的成果成为沙皇政府面临的迫切任务。再次,旧司法体制本身存在诸多弊端,己不适应俄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为:(1)改革前的封建法庭以封建等级制为原则,体系纷繁复杂。城市等级的第一级司法机关是县议会,其他等级则是县法院(商人不在县法院管辖之内)。除贵族等级外,第二级nJ法机关为各省高等刑事法院和高等民事法院。高等法院是终审法院。涉及贵族的案件交由参政院复审。在县法院级别以下,为国家农民设立乡和村民特别法院,为地
5、主和宫廷农民设立地主的领地法院和宫廷农民管理机关。此外,还设有村社法院。由于法官工资较低,以致行贿之风盛行。革命前的著名法学家H.B.达维多夫曾形象地写道:“司法机关收贿受贿现象路人皆知,……法院在高官显贵的权力面前战战兢兢,卑躬屈膝。虽然除政府任命的司法机关外,法院中还有各等级代表,但他们也不能给司法界的黑暗带来一丝曙光。”[3]43。其至一个保守的斯拉夫派官员也认为:“旧法院体系,只会令人毛骨悚然!”[4]377(2)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司法活动常遭行政机关干预。“亚历山大一世吋期,总检察长获得了司法部长的职权。”[5]80-81“特权大臣们掌握案件审判的
6、最终决定大权。只冇他们能在模棱两可的法律、含混不清的条款和法院间互相矛盾的裁决中如鱼得水。”[6】152。俄国的“法院完全依赖于行政管理机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院职能直接归省、县衙、警察局和地方领主”。[7]57(3)法院实行秘密审判。改革前,俄国存在着侦査式和辩论式诉讼程序。侦査式诉讼程序的原则是秘密诉讼,不公开审判,没有辩护,采用书面证据等。[8]92-95改革前的辩论式诉讼也存在着弊端。“辩论主要由法院决定双方的辩论内容、主审法官、吋间和地点。双方可以不出庭而由各自的代表出庭。任何一方不出庭均会导致案件终结,但处理的结果对缺席方不利。”19世纪60年代,
7、俄国社会普遍渴望人性和自由,司法制度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为社会所痛恨,要求改革旧司法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二、司法改革的内容1864年12月2日,亚历山大二世批准了新的司法章程,其原则主要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诉讼程序公开,口头陈述和辩论的诉讼程序,法官和法院侦查员终身制,建立有陪审员的法庭,创立律师制度。”[9]210-212它贯彻了西方资产阶级司法体制中平等、独立、公开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改革旧法院的组织体系。改革后,全国的法院分为治安法院和普通法院。在县和城市一级设立治安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在500卢布以下
8、的申诉。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县治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