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对基站建设影响及对策的相关研究(修改稿2)

关于《物权法》对基站建设影响及对策的相关研究(修改稿2)

ID:2733849

大小:4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17

关于《物权法》对基站建设影响及对策的相关研究(修改稿2)_第1页
关于《物权法》对基站建设影响及对策的相关研究(修改稿2)_第2页
关于《物权法》对基站建设影响及对策的相关研究(修改稿2)_第3页
关于《物权法》对基站建设影响及对策的相关研究(修改稿2)_第4页
关于《物权法》对基站建设影响及对策的相关研究(修改稿2)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物权法》对基站建设影响及对策的相关研究(修改稿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物权法》对基站建设影响的研究与建议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电信运营商在居民小区的基站建设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凸现。运营商一方面要满足用户日益提升的通信网络覆盖及质量需求,另一方面却要面对基站选址、建设、维护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民“维权”行为和诸多棘手难题,饱受质疑和抵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如何正确理解《物权法》,行使合法权利、承担相关义务,解决矛盾进而保障社会通信有效、有序发展是运营商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一、目前存在的三道屏障(一)“准入”屏障根据《物权法》,很多人认为,“基站能否进小区,必须由业主说了算,

2、业主不同意(或者大多数业主不同意),基站不能进入居民小区”。也有些人认为移动基站设置在居民小区内,是将“居民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要征得居民同意才能设置。所以在现实中,小区居民动辄以运营商无授权为名横加阻拦,即便允许运营商进入,也要求支付高额的租金或“补偿”费用。(二)“辐射”屏障很多小区居民对移动通信技术认知匮乏,对移动基站的电磁辐射理解模糊且存有很深的误解,尤其是在国内外媒体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甚至扭曲的报道的引导下,形成了对“基站辐射”的恐惧和抵触心理,由此引发的“索赔”案例层出不穷。(三)“维权”屏障基于以上两个原因,运营商不仅要面对新建移动基站的诸多困难,还必须面对已

3、建基站的维护难题。小区居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满足,甚至采取私自拆除、恶意破坏移动基站相关通信设施的行动,不仅让运营商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更损害了其它小区居民正常通讯的权益,引发大量投诉。一、移动基站建设的法律辨析(一)基于《物权法》的居民主张在各类移动基站纠纷案例中,最多被小区居民一方援引的是《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他们认为,包括基站在内的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都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

4、有,未经业主同意,运营商不能在小区内设置基站。若小区居民之间存在分歧,需按《物业管理条例》程序进行:即经小区业主大会2/3决议通过方能生效。这种观点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也赢得较多业主的认同。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此外,《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业主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第八十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用益物权和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描述也加强了业主认为自己一方拥有移动基站是否可以进小区的决定权。(一)基于《电信条例》的运营商主张与此相对应的

5、是,运营商一方援引《电信条例》相关内容作为自方进小区建站的法律依据。《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电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条例从授权性和禁止性正反两种角度保障了运营商移动基站的基本建设权。而且,《电信条例》也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权益,明确了运营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如果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等相关条例。(三)小区建站的法律辨析以《物权法》为依据的小区业主和以《电信条例》为依据的运营商,双方各执一词,提出观点对立的诉求,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在此逐一加以辨析。首先,从法律适用的优先性来看,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46条明确了“《电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电信条例》第47条的规定”。可见,运营商的基站建设是具有合法性的,排除了业主“许可”建设的说法。其次,《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指的“经营性用房”,是指将居民住宅改变

7、为歌厅、餐厅、加工场等,使城市建设规划中原本用于民用的房屋改为商用,由此产生干扰业主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产生安全隐患、引发社会矛盾等一系列后果。而电信运营商将居民住宅改变为通信机房,本身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将居民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另外,《指导意见》第48条也明确了“通信公司具有所有权或承租权的房屋,通信公司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只要通信公司的基站依法设立,即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了无线电台执照、《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对环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