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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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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调整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规范运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提高规划行政效能,建立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规范化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二、规划指标的分类建设用
2、地规划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1.强制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建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停车泊位、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允许开口路段、地下空间利用控制等;2.引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艺术风格、色彩、标识物等规划设计要素;对于特定意图区,根据实际情况,某些引导性内容应转化为强制性内容。三、土地出让前调整规划指标的情形(一)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控规,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
3、性质、容积率等各项规划指标,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对已出具规划条件的,尚未出让的地块(用于土地储备),需调整规划指标的,如调整的规划指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首先按照《市人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加强规划变更管理的规定》(澄政发〔XX〕25号)文件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如调整的规划指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镇(街道)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确定各项规划指标,出具规划条件。四、土地出让后调整规划指标的情形(一)土地出让
4、后不得调整规划指标的情形: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2.申请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1.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未查处完毕的。(二)土地出让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拟进行改建、扩建可以调整除用地性质外规划指标的情形:1.不影响规划实施的位于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2.具有功能性且建设主体自持未进行分割销售的商业项目(如酒店、大型商场等)因增加城市服务功能需要改
5、建、扩建的项目;在符合己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项规划指标要求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三)土地出让后在建或未开工项目可以调整除用地性质外规划指标的情形,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
6、议纪要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己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1.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调整程序强制性指标走一般程序,引导性指标走简易程序。1.强制性指标调整的程序:(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规划指标的调整突
7、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3)在市规划网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应组织听证;(4)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批准;(5)经市政府批准,抄送市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
8、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7)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市发改部门的变更核准或备案文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3)市国土、发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调整规划指标的批复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后,应当将变更后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时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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